鑑定報告被法院駁回?被害人必須知道的法律武器
當您面臨損害求償的困境,無論是工程糾紛、車禍事故或醫療爭議,一份專業的鑑定報告似乎是勝訴的保證。然而,許多民眾在訴訟中驚訝地發現,即使鑑定報告支持了他們的論點,法院最終卻沒有完全採納,甚至要求重新鑑定。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鑑定報告只是一種「證據方法」,它並不是直接的判決書。理解法院如何看待這份報告,是您在訴訟中爭取權益的關鍵。
釐清責任基礎:您憑什麼求償?
首先,所有損害賠償請求都必須建立在《民法》的侵權行為基礎上。這就是您向法院主張對方應負責任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來說,您必須證明以下四點才能成功求償:
- 對方有過失或故意: 對方行為有錯。
- 行為不法: 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
- 發生損害: 您確實遭受了損失(如財產損失、身體傷害)。
- 因果關係: 對方的錯誤行為,直接導致了您的損害。
鑑定報告的任務,就是協助法院判斷第1點(過失)和第4點(因果關係)。
法院採信鑑定報告的兩大鐵律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擁有「自由心證」的權力,這項權力受到《民事訴訟法》的規範: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這代表法院在判斷事實時,不受鑑定結論的拘束。實務上,法院必須遵守以下兩大鐵律:
鐵律一:不能將判斷職權委託給鑑定人
法院不能因為鑑定人是專家,就直接照抄結論。如果法院沒有審查鑑定報告的理由、方法和所依據的資料,就全盤接受結論,會被認為是違法。最高法院多次強調,法官必須親自判斷事實的真偽。
鐵律二:必須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
法院行使自由心證時,不能違背邏輯(論理法則)及一般常識(經驗法則)。如果鑑定報告的結論與其他客觀證據(如病歷、現場照片、SOP)有明顯矛盾,或者鑑定報告的基礎資料不完整(例如:房屋傾斜率數據缺失),法院就必須要求鑑定人補充說明,或調查其他證據,否則判決可能被撤銷發回重審。
實務案例:不能放過「次因」的連帶責任
想像您是某大型工程淹水的受害者。鑑定報告指出,淹水的主因是設計圖有瑕疵(設計公司責任),但次因是施工人員在特定環節操作不當,導致損害擴大(營造公司責任)。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只因為設計瑕疵是「主因」,就忽略施工人員的「次因」責任。如果這個次因(施工不當)確實與損害擴大有因果關係,那麼設計公司和營造公司可能都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5條)。
對被害人來說,這非常重要!因為您可以向任一方或雙方請求全部賠償,不用擔心只抓到「主因」的責任人。
受害人應採取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鑑定報告,您不是只能被動接受,您可以主動出擊:
- 要求鑑定人詳盡說明理由: 如果報告只有結論,沒有詳細說明依據的數據、檢測方法和邏輯推理,您應聲請法院要求鑑定人補正或到庭說明。理由越詳盡,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越高。
- 質疑基礎資料的完整性: 仔細檢查鑑定報告所依據的資料是否齊全。例如,房屋損害鑑定是否納入了所有傾斜率數據?人身傷害鑑定是否排除「偽裝症」等主觀風險?若資料不足,應要求法院命鑑定機關補充調查。
- 全面抗辯因果關係: 即使鑑定報告認定對方是「次因」,您也要主張這個次因與您的損害結果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鏈,要求法院判決對方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重要提醒: 鑑定報告只是證據之一。您應同時準備其他佐證資料(如照片、影片、合約、病歷、內部備忘錄等),以強化您的論點,避免法院僅因鑑定報告有疑義就駁回您的請求。
結語
訴訟是一場證據的攻防戰。鑑定報告雖然專業,但最終的裁判權仍掌握在法院手中。作為被害人,您必須理解鑑定報告的「證據地位」,並學會審查其背後的邏輯與依據。主動要求鑑定人說明、質疑不完整的資料,才能確保您的權益得到最全面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鑑定報告的結論對我非常不利,我該怎麼辦?
A: 您有權利向法院提出質疑。首先,檢查報告的基礎資料、方法和推理邏輯是否嚴謹。若發現有資料遺漏、方法不當或理由不詳盡,您可以聲請法院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或聲請法院選任其他機關進行「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重點是找出報告中不符合邏輯或經驗法則的瑕疵。
Q: 鑑定報告認定責任有『主因』和『次因』,我只能向主因的加害人求償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造成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鑑定報告中的『次因』,對於您的損害發生或擴大確實有因果關係,那麼次因的責任人也必須與主因的責任人負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您可以向任一方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不用擔心只能拿到部分賠償。
Q: 法院選定的鑑定人是否一定公正?我能挑戰他們的公正性嗎?
A: 法院選任的鑑定人通常具有專業性和獨立性,但您仍可挑戰其公正性。如果鑑定人與對方當事人有合作關係、金錢往來,或曾收受不當利益,您應立即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法院更換鑑定人。法院對於鑑定人的獨立性要求日益嚴格,若有偏頗或不公,鑑定人甚至可能面臨被議決為不適任的風險。
Q: 如果鑑定費用很高,但鑑定結果不被法院採納,鑑定費可以退還嗎?
A: 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通常由敗訴方負擔。如果鑑定結果因資料不全或顯有疑義而不被採納,法院可能會要求重新鑑定。但這筆費用本身通常不會退還給您,而是作為訴訟程序費用支出。您可以爭取要求對方負擔,但無法要求鑑定機關退費。您應在鑑定程序開始前,對鑑定機關的適格性及費用合理性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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