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您是否曾面臨刑事判決已經確定,但心中仍有巨大冤屈,或是發現了一份足以證明清白的「新證據」——例如一份專業的鑑定報告?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刑事判決一旦確定,原則上就具有最終的效力。然而,為了追求實質正義,《刑事訴訟法》設計了「再審」這個極為嚴格的程序,讓受判決人有機會挑戰已經確定的有罪判決。
律點通要提醒您,想利用鑑定報告來聲請再審並非易事。法院對於「新證據」設有極高的門檻。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解析,您的鑑定報告必須具備哪兩個關鍵特質,才有機會成功開啟再審大門。
1. 聲請再審的法律基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當您想利用鑑定報告來推翻已確定的有罪判決時,最核心的法條就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我們關注的是第1項第6款,這條文是專門針對「發現新證據」而設計的再審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規定,如果您發現了新的事實或證據(例如新的鑑定報告),而且這個新證據的份量「足夠強大」,足以讓法院相信您應該被判無罪、免刑,或至少是更輕的罪名,那麼您就可以聲請再審。
2. 新鑑定報告必須具備的兩大高門檻
一份鑑定報告要被法院接受作為再審的「新證據」,必須同時通過「嶄新性」與「顯著性」兩項嚴格檢驗。
(一) 嶄新性(新規性):它必須是「新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的定義,所謂的「新證據」必須是:
- 判決確定後才出現或成立的證據。
- 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但當時法院沒有機會調查或斟酌的證據。
實務提醒: 如果您的鑑定報告只是將原判決中已經有的證據資料,請不同的專家「重新解讀」一遍,但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基礎或嶄新的科學方法,法院通常會認定它不具備「嶄新性」,進而駁回再審聲請。
(二) 顯著性:它必須足以「動搖原判決」
這是最難通過的門檻。「顯著性」要求您的鑑定報告必須具有足夠的證明力,能夠直接推翻原確定判決的核心事實認定。
如果鑑定報告的結論只是對原判決的認定產生一點點懷疑,或是僅僅影響到量刑輕重,而無法完全排除您被判有罪的事實,那麼它就不具備顯著性。
3. 私人委託鑑定報告的證據力限制
許多民眾會自行花錢委託私人機構製作鑑定報告,想在再審程序中提出。律點通必須提醒您,這類報告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受限的。
案例情境:
假設張先生因業務侵占案被判刑確定。他認為法院採信的會計鑑定報告有誤,於是自行委託了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了完全相反的鑑定報告,主張自己清白。
- 法院的看法: 實務上,法院多半會將這種私人委託的鑑定報告,視為審判外的書面陳述。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參照第159條第1項),這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 結果: 法院通常會認為,這份報告不具備再審所需的「嶄新性」或「顯著性」,因為它只是用不同的觀點解讀相同的舊資料,難以單獨構成推翻原判決的理由。
重要提醒: 鑑定報告的證明力,最終由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即使是法院囑託的鑑定,如果內容有疑義或與其他證據矛盾,法院仍有義務進一步調查釐清。
4. 實務操作指引:提高鑑定報告的有效性
如果您已經取得了新的鑑定報告,請依照以下步驟提高其成功聲請再審的機率:
- 確認證據基礎: 鑑定報告的結論必須基於判決確定後才發現的「新事實」或「新材料」,而不是單純重新分析舊卷宗。
- 專業性與可靠性: 確保鑑定人或鑑定機構具備高度專業性,且鑑定方法符合科學原理與邏輯。報告內容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詳細說明其鑑定所依據的事實資料、原理、方法及結果。
- 直接挑戰核心事實: 鑑定結論必須直接指向您無罪或應受輕罪,足以徹底推翻原判決中對您不利的關鍵事實認定。
- 要求鑑定人出庭: 在審判或再審程序中,應積極要求鑑定人到庭以言詞說明鑑定經過與結論,讓法院能直接檢視其專業性與可信度,這遠比單純提交書面報告更有力。
總結來說,利用鑑定報告聲請再審是一場艱難的挑戰,但只要您的證據確實具備「嶄新性」與「顯著性」,並能成功動搖原判決的核心基礎,仍有機會為自己爭取到遲來的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鑑定報告是私人委託的,法院會採信嗎?
A: 私人委託的鑑定報告在法律上屬於「審判外書面陳述」,證明力較低,難以單獨作為再審的新證據。法院通常會嚴格檢視其獨立性、專業性及是否具備「嶄新性」。建議將其作為輔助證據,用來動搖檢方原有證據的證明力,而非作為唯一的翻案依據。
Q: 如果鑑定報告的結論只是說「犯罪的可能性較低」,這樣可以聲請再審嗎?
A: 可能性較低通常不足以構成再審的「顯著性」。再審要求新證據必須達到「足認」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輕罪判決的程度。換句話說,它必須是一個強而有力的證據,能夠幾乎確定地推翻原判決的認定。
Q: 判決確定已經很久了,還可以聲請再審嗎?
A: 聲請再審並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您發現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的新事實或新證據,隨時都可以提出聲請。但必須注意,證據越新、越有力,成功的機率越高。
Q: 法院已經有兩份互相矛盾的鑑定報告了,我該怎麼辦?
A: 這是您的機會!根據實務見解,如果鑑定意見兩歧且均有疑義,法院不能只採信其中一方,而應履行職權調查義務,要求鑑定人再說明或另行囑託更專業的機構鑑定,直到疑義釐清為止。如果原判決沒有這樣做,您可以用「採證違法」作為上訴或再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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