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報告不是聖旨!法院如何判斷你的事故責任?
當您捲入車禍、工程糾紛或其他侵權事故,並進入訴訟程序時,「鑑定報告」往往被視為決定責任歸屬的關鍵。然而,身為事故當事人,您必須知道一個最重要的法律原則:鑑定報告並非法院判決的唯一依據,更不是「聖旨」!
在台灣的民事訴訟中,法院對於證據的採信,必須遵循「自由心證」原則。瞭解這個原則,才能讓您在法庭上知道如何攻防,而不是被動等待鑑定結果。
1. 責任認定的法律基礎:從侵權到分攤
法院審理事故責任,主要依據以下兩大核心法條:
釐清誰該負責:《民法》第184條
首先,法院必須確認您的對造是否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也就是有沒有「故意」或「過失」導致您的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鑑定報告的職責,就是協助法院釐清這個「過失」是否存在,以及該過失與損害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責任分攤的依據:《民法》第217條
鑑定報告中常常會提到「主因」和「次因」,這時就可能牽涉到與有過失的爭議。如果鑑定結果顯示您(被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責任,法院就會依此減輕對方的賠償金額: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因此,即使鑑定報告認定對方是主因,您仍應積極主張對方也有疏失,同時也要警惕對方會反過來主張您有「與有過失」,進而要求減輕賠償。
2. 法院採信鑑定報告的「三大限制」
鑑定報告屬於《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方法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規定,法官必須依據「自由心證」來判斷事實的真偽,但判斷過程不能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
這代表著法院在採信鑑定報告時,有以下三大限制,也是您挑戰鑑定結果的最佳切入點:
限制一:禁止「職權委任」——法院不能偷懶
最高法院一再強調,法官不能因為有鑑定報告,就直接全盤採用鑑定結論來作為判決依據。如果法官這麼做,就形同將「認定事實」的職權交給了鑑定人,這是違法的!
法官必須主動審查鑑定意見所依據的理由、基礎資料以及專業性。
限制二:基礎資料不全或前提錯誤
如果鑑定報告是在資料不完整或前提假設錯誤的情況下作成的,法院就不能逕行採信。
- 實務案例解析: 曾有房屋受損案件,法院僅憑一份鑑定報告認定房屋未達重建標準及修復費用。但最高法院認為,該報告是在資料不全前提下所為,法院若直接採信,就是「速斷」,必須發回重審,要求法院釐清鑑定報告的基礎資料是否完整。
限制三:未究明「次要原因」的因果關係
鑑定報告中常會區分「主因」和「次因」。如果法院只看主因就判決,卻忽略了鑑定報告中提及的次因是否也與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就會被認為調查不完備。
- 實務案例解析: 在某工程糾紛中,鑑定報告指出工程設計是主因,但也提到被害人(業主)在管理上「疏未防範」是次因。法院若未進一步探究這個「疏未防範」是否構成業主的與有過失,就直接判決設計方全責,也可能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3. 事故當事人的實戰攻防指引
瞭解法院的審查標準後,您在訴訟中就應該採取積極的策略來應對鑑定報告:
策略一:積極挑戰鑑定報告的「基礎」與「程序」
當您拿到鑑定報告後,請與您的律師專注於以下三個面向:
- 攻擊基礎事實: 鑑定人是否遺漏了重要證據?是否採納了錯誤的數據或假設?
- 質疑專業依據: 鑑定結論是否違反了該專業領域公認的論理或經驗法則?
- 聲請傳訊鑑定人: 具體聲請法院傳喚鑑定人到庭,要求他說明鑑定理由、數據來源及計算過程,迫使法院踐行調查程序。
策略二:主張對方的「與有過失」
如果鑑定報告將責任完全歸咎於您,您必須積極舉證證明對方(請求權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次要原因或疏於防範的過失,依據《民法》第217條爭取減輕賠償責任。
策略三:確保鑑定人的公正性
在法院選任鑑定人時,您有權利表達意見。若您認為被選任的鑑定人客觀上可能存在偏頗之虞(例如與對造有特殊關係),應立即聲請拒卻鑑定人,並提出具體證據釋明,以確保鑑定程序的公正性。
結論:主動出擊,別讓鑑定報告定生死
鑑定報告是重要的證據,但它不是法律判決的唯一依歸。法院必須審查報告背後的邏輯、數據和公正性。作為事故當事人,您必須主動參與證據的攻防戰,積極挑戰鑑定報告的瑕疵,並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實,才能真正掌握訴訟的主導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選任的鑑定人,我們還能質疑或挑戰鑑定結果嗎?
A: 當然可以。法院選任的鑑定人,其報告仍屬於證據資料,法院對其有自由心證的權力。您應著重於攻擊鑑定報告的基礎事實(如數據錯誤、勘查不完整)或其專業論述是否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最有效的方法是聲請法院傳訊鑑定人到庭,當面詰問其鑑定理由。
Q: 如果我發現鑑定報告的基礎資料有錯,該怎麼辦?
A: 您應立即提出具體證據(如現場照片、未被採納的證人證詞、其他專業意見書)證明鑑定報告所依據的前提或數據有誤。並要求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24條,要求鑑定人提出補充說明,或聲請法院選任新的鑑定人進行複鑑,以避免法院因「速斷」而全盤採信瑕疵報告。
Q: 鑑定報告說我是次因,我的責任會被減輕多少?
A: 鑑定報告中的「次因」通常是用來判斷是否有《民法》第217條的「與有過失」。責任減輕的比例並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過失的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對損害的影響。您應積極舉證證明對方的主因過失程度遠高於您的次因,以爭取大幅減輕賠償金額,甚至免除部分責任。
Q: 怎樣確保法院選任的鑑定人是公正的?
A: 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4條,在法院選任鑑定人前提出意見,爭取雙方合意選定。若法院已選任,但您有客觀理由懷疑其公正性(如鑑定人與對造有特殊利害關係或交誼),應立即依聲請法官迴避的事由,聲請『拒卻鑑定人』,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其有偏頗之虞。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