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求償必看:初判表上的「責任比例」法院不一定採信!
當您不幸遭遇車禍,警方到場處理後,通常會在一個月內拿到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俗稱初判表)。許多被害人會將這份報告視為決定肇事責任比例的聖旨,並以此作為和解或向保險公司求償的依據。
但是,律點通必須提醒您: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初判表並不等於最終的法律判決,其證據力極低,法院甚至可以直接不採信!
為什麼初判表不能當作最終判決?
初判表是由警察機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製作,目的是為了初步釐清事故發生的大致情況。然而,它有兩個關鍵的法律限制:
1. 初判表僅為「概略分析」,無終局確認效力
法院實務一再強調,初判表只是行政機關的初步判斷,並非經過專業、嚴謹的科學鑑定。它往往只列出「疑涉」、「可能」等模糊字眼,無法作為最終認定過失的依據。因此,法院在審理民事求償案件時,並不受初判表的拘束。
2. 侵權求償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您要向對方請求賠償,法律上必須證明對方有「過失」且該過失導致您的「損害」。這就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僅憑初判表,很難達到法院要求的高度證明標準。
您的求償基礎是《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您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例如確切的行車紀錄器畫面、證人證詞或專業鑑定),即使初判表寫對方全責,法院仍可能因您舉證不足而駁回您的請求。
真正決定責任比例的關鍵是什麼?
既然初判表不可靠,那法院究竟依據什麼來判斷肇事責任比例呢?答案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以及法院的自由心證。
1. 專業鑑定意見(證據力遠高於初判表)
當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或當事人對肇責有爭議時,法院通常會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專業鑑定。這份鑑定報告是根據更詳細的現場圖、跡證、車損狀況和專業計算所得出,證據力遠高於初判表。
提醒: 雖然鑑定意見具有高度證據價值,但它仍不具備「拘束法院」的效力。法官可以參考鑑定結果,但最終仍須綜合所有證據(包含行車紀錄器、照片等)來決定事實。
2. 過失相抵原則
如果法院認定雙方都有過失,就會適用《民法》的過失相抵原則,來決定雙方應負擔的賠償比例: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實務上,法院會審酌雙方過失的程度及原因力的強弱來決定誰該負擔多少責任(例如七成或三成)。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推翻初判表?
假設駕駛人小李在一次車禍中,初判表認定對方「疑未保持安全距離」有錯,小李自己無肇事因素。小李便自信滿滿地向對方求償。
對方不服,案件進入訴訟,並聲請鑑定。鑑定委員會根據現場跡證和行車紀錄器分析後,發現雖然對方確實未保持安全距離,但小李當時也「疑涉行經路口未減速」。
法院最終採信了鑑定意見,認為小李與對方均有過失,並依據過失程度調整了賠償比例,而非單純採納初判表「小李無責」的結論。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初判表認定對您有利,但對方不認帳,您一定要主動聲請鑑定。若您對鑑定結果不服,更可以申請覆議,覆議意見書在訴訟中具有極高的證據價值,甚至足以推翻原先的判決。
駕駛被害人必知:車禍後的五大實戰建議
| 步驟 | 實務操作建議 | 目的與重要性 |
|---|---|---|
| 1. 完整蒐證 | 立即保留行車紀錄器、現場照片、證人資訊。 | 這些是證明對方過失的直接證據,比初判表更具說服力。 |
| 2. 收到初判表後 | 仔細閱讀,但不要將其視為最終依據。若有疑義,應準備提出反證。 | 初判表內容模糊(如「疑涉」)時,證據力極低。 |
| 3. 積極聲請鑑定 | 若進入訴訟或調解有爭議,主動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聲請鑑定。 | 鑑定報告是法院判斷肇責比例的主要依據。 |
| 4. 對鑑定不服 | 務必在時限內申請覆議,爭取更專業的判斷。 | 覆議意見書是推翻原鑑定結果的關鍵證據。 |
| 5. 和解考量 | 和解時,理解初判表不具強制力,和解是基於雙方意願的妥協。 | 避免因誤信初判表而做出不利於己的讓步。 |
結論與重點總結
身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您必須理解法律求償是一場證據的戰爭。初判表只是警察的初步紀錄,絕非定論。要成功爭取您的權益,您必須:
- 放棄對初判表的迷思:不論結果對您有利或不利,都不可單獨依賴它。
- 重視鑑定報告:它是法院判斷過失與責任比例的關鍵。
- 積極蒐集佐證資料:行車紀錄器、照片、證人證詞,才是您最有力的武器。
只有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和實務操作步驟,您才能在求償路上站穩腳跟,確保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得到充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初判表寫對方「無肇事因素」,我是否就無法求償了?
A: 不一定。初判表僅供參考,不具法律拘束力。如果初判表對您不利,您應立即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若鑑定結果能證明對方確實有過失(例如未注意車前狀況、超速等),法院仍可能判決對方須負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
Q: 保險公司說他們只會根據初判表的比例來理賠,我該怎麼辦?
A: 保險公司在理賠時通常會以初判表作為初步參考,但這並不代表最終結果。您可以告知保險公司您將聲請鑑定,並強調初判表在法律上證據力不足。若保險公司堅持不理賠,您可能需要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鑑定報告或法院判決來要求保險公司依約給付。
Q: 聲請鑑定或覆議的費用很高嗎?誰需要負擔?
A: 聲請鑑定的費用通常為新台幣3,000元,覆議費用為新台幣2,000元。在訴訟程序中,通常由聲請方先行墊付。但若您最終勝訴,這筆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可以請求敗訴的對方負擔。
Q: 如果初判表上寫著「雙方皆有過失」,我該如何爭取較低的責任比例?
A: 您必須積極證明對方的過失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力」。例如,如果對方嚴重超速,而您只是輕微違規,您應強調對方行為與損害發生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強,依據《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爭取法院判決您負擔較低的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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