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解的「兩面刃」:讓步會不會成為日後訴訟的呈堂證供?
發生事故後,調解是多數當事人優先選擇的解決方式。透過調解,可以省去漫長的訴訟時間與費用。然而,許多人心中最大的疑問是:「如果我在調解中提出了賠償金額,但對方不接受,調解破局後,法官會不會就認定那個金額是我應得的上限?」
這個擔憂是完全合理的。但請放心,台灣法律為了鼓勵大家在調解中坦誠協商、互相讓步,特別設立了強大的「證據排除法則」來保護您。
一、調解不成立:您的讓步是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您是在法院進行調解,或是將訴訟移付調解,即使您為了促成和解而做了讓步(例如,您願意從請求200萬降到100萬),但最終調解仍未成立,這些讓步在後續的訴訟程序中,不得被法官採納作為裁判的依據。
這項保護機制來自於《民事訴訟法》第422條:
《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白話解釋: 法律保障您在調解中可以大膽地談判和讓步。如果調解失敗,對方不能在法庭上說:「他上次明明只願意收100萬!」法院也不會因為您曾讓步的金額,就認定您的實際損害只有該金額。實務上(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已確立,這是為了貫徹調解制度的精神。
【律點通案例分析:讓步金額不等於判決基礎】
假設小陳在車禍中受傷,向對方求償385萬元。在法院調解時,他曾同意以50萬元和解,但後來因故反悔,調解不成立。對方堅持法官應判賠50萬元就好。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原審法院如果以小陳在調解中曾讓步的金額作為判決基礎,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的!這證明了法律會嚴格執行證據排除原則。
二、調解一旦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雖然調解不成立時您的讓步受保護,但一旦調解成立,情況就會完全不同。調解成立後的法律效力非常強大,幾乎等同於官司打到底贏得的確定判決。
1. 法院調解或經核定的鄉鎮市調解
無論是法院調解,還是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再送請法院核定,都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這代表著,一旦調解成立,該調解筆錄不僅具有既判力(雙方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次起訴),還具有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2. 未經核定的鄉鎮市調解(私法上和解)
如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雖然不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但實務上多數見解仍認為其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的效力(依《民法》第736條)。這代表雙方仍受該契約內容的拘束,不能隨意反悔。
三、最危險的陷阱:「拋棄其餘請求權」
在所有和解或調解筆錄中,最需要警惕的字眼就是「拋棄本案其餘民事請求權」。
根據《民法》第737條,和解契約一旦成立,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即告消滅。這意味著,您對本次事故所生的所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將被視為一次性解決。
嚴重風險提醒: 如果您簽下此條款,即使事後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例如,原本以為只是輕微扭傷,後來確診為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或出現併發症,您也將無法再次向對方請求賠償。
實務上,除非您能證明簽約時有錯誤或詐欺,否則法院很難推翻和解契約中拋棄權利的效力。
四、律點通實務操作指引:確保權益不漏失
為了避免簽訂不利的和解,請務必做到以下兩點:
- 具體列明賠償項目: 在調解筆錄中,應詳細列出本次賠償涵蓋的項目(例如: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避免使用「所有損害」等模糊字眼。
- 明確保留未來請求權: 針對尚未確定的損害(如未來可能發生的手術費用、尚未鑑定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必須明確載明保留該部分請求權,不在此次拋棄範圍內。
建議寫法範例: 「本調解僅就已發生之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達成協議,勞動能力減損、未來醫療費用之請求權予以保留,不在此次拋棄範圍內。」
這樣才能確保在短期內達成和解的同時,仍保有對長期、潛在損害的追訴權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失敗後,法官會怎麼認定我的責任比例?
A: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的證據排除法則,法官不能將您在調解中為了讓步而承認的責任比例或陳述作為裁判的基礎。調解失敗後,法官會根據雙方提交的客觀證據(如行車事故鑑定報告、醫療證明、證人證詞等)來獨立判斷事實與責任比例。
Q: 我在鄉鎮市調解成立了,但還沒送法院核定,這有法律效力嗎?
A: 雖然未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不具備『確定判決』的執行力,但實務上仍被認為具有《民法》上的『私法和解契約』效力。您和對方都受該契約內容的拘束。若對方不履行,您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和解契約內容,而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 如果我簽了和解書,後來發現傷勢更嚴重,還能再告嗎?
A: 這取決於您的和解書內容。如果和解書中載明您『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則事後發現的任何損害(包括傷勢惡化、新增殘障)都難以再次請求。除非您能證明簽約時有《民法》上得撤銷的事由(如詐欺、非因自己過失的錯誤),否則法院通常會維持和解契約的效力。
Q: 事故涉及多個責任人(例如司機和公司),我只跟其中一個和解會影響另一個嗎?
A: 在連帶債務關係中(如僱用人與受僱人),若您與其中一人和解並『拋棄部分債務』,該拋棄的效力可能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因此,與單一債務人和解時,務必在和解筆錄中明確約定保留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請求權,並最好讓所有連帶債務人都簽名,以確保保留條款對未簽名者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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