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突如其來的車禍意外,家屬承受的痛苦與壓力難以言喻。在處理後續的醫療與理賠事宜時,最核心的問題就是:「究竟對方要負擔多少責任?」
在台灣的車禍案件中,責任歸屬並非只有「全責」或「無責」兩種極端,而是透過「路權」來劃分主次責任,並依據「過失相抵」原則來決定最終的賠償比例。了解這些法律概念,是保障您權益的第一步。
釐清責任的兩大法律基礎
車禍的責任判定主要依據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法規,確定對方是否因未遵守交通規則而產生過失。
1. 侵權行為與賠償義務
當駕駛人因為違反交通規則(如未禮讓路權)而導致事故,即構成民法上的過失侵權行為,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只要對方有「過失」(例如,他本該停讓卻沒有),導致您的家人受到損害,他就必須賠償。
2. 過失相抵原則(分攤責任的依據)
這是決定最終賠償金額的關鍵。如果法院認定被害人(您的家人)對於事故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也有部分疏失,則對方的賠償金額將會被減輕。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實務上,這就是法院根據交通鑑定報告,判斷雙方各自應負擔的「肇事責任比例」(例如:對方70%,我方30%)的法律依據。
路權如何決定「肇事主因」?
路權(Right-of-Way)是指車輛或行人對於道路特定空間的「優先使用權」。在車禍中,違反路權規定的一方,通常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
判斷路權的標準,主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的規定:
| 路權優先順序 | 優先方(路權優勢) | 劣勢方(路權劣勢) | 法律義務(劣勢方) |
|---|---|---|---|
| 轉彎與直行 | 直行車 | 轉彎車 | 應讓直行車先行 |
| 無號誌路口 | 右方車 | 左方車 | 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 幹道與支道 | 幹線道車(閃黃燈) | 支線道車(閃紅燈) | 應停車再開,讓幹道車先行 |
只要對方違反了上述明確的禮讓規定,他在責任比例上就會居於劣勢,承擔較高的賠償責任。
實務迷思:有路權,為何仍要負責?
許多家屬不解,明明鑑定報告指出對方是「肇事主因」,但為何我方(被害人)仍被認定有30%或40%的「肇事次因」?
這是因為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即使擁有路權,所有駕駛人仍必須遵守兩項「普遍性注意義務」:
義務一:減速慢行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的準備。若被害人雖然是直行車或幹線道車,但若有超速或未減速的情況,法院會認為他未盡到此義務,因此需分擔部分責任。
義務二:注意車前狀況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要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情境案例說明】
假設在一個閃黃燈(幹線道)對閃紅燈(支線道)的路口發生碰撞。支線道的A車(閃紅燈,路權劣勢)未停車禮讓,直接衝出,是肇事主因(70%)。
但幹線道的B車(閃黃燈,路權優勢)若當時車速過快,或在發現A車衝出時,仍未及時煞車避險,法院會認定B車未盡到「減速慢行」或「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因此仍需負擔30%的肇事次因責任。
重要提醒: 實務判決通常採「路權決定主因,注意義務決定次因」的折衷原則。因此,即便對方違反路權,您仍需證明對方有重大過失(如超速、闖紅燈),才能盡可能降低我方責任比例。
家屬應掌握的實務操作建議
- 保全證據,鎖定速度: 立即保全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畫面。重點是證明對方有超速或未減速的行為,這是降低我方過失比例的關鍵。
- 審視鑑定意見: 交通鑑定意見是法院的重要參考。如果鑑定結果對我方不利,應在訴訟程序中提出異議,並請求法院重新審酌路權事實,特別是我方是否已盡到「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
- 理解信賴原則的限制: 法律雖允許駕駛人信賴他人會遵守交通規則,但一旦您察覺對方有明顯違規或異常動態時,信賴原則即告終止,此時必須立即採取避險措施。若未採取行動,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車禍鑑定報告中的「主因」和「次因」對最終賠償有什麼影響?
A: 主因和次因是法院判斷《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比例的基礎。例如,若對方被認定為「主因」(70%),我方為「次因」(30%),則對方只需賠償我方總損害金額的70%。因此,爭取降低我方被認定的次因比例,是提高最終求償金額的關鍵。
Q: 如果對方是闖紅燈撞上我方,我方可以主張完全無過失嗎?
A: 理論上,闖紅燈是極嚴重的違規,屬於肇事主因。但我方仍需證明自己已盡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如果我方有超速或在看到對方闖入時未及時煞車避讓,法院仍可能酌定我方負擔5%至10%的極輕微過失。但如果對方違規行為突發且無法預見,則可主張完全無過失。
Q: 交通大隊的初判表寫「雙方均有肇事因素」,這代表責任是五五波嗎?
A: 初判表只是一個初步判斷,並不會寫明具體的責任比例(如50%對50%)。「雙方均有肇事因素」通常表示雙方都有違反交通法規。最終的責任比例(例如三七比、四六比)必須透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或由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據具體證據來決定。
Q: 如何證明對方有超速行為,作為我方減少過失的證據?
A: 最直接的證據是行車紀錄器上的時間與距離計算(需要專業分析),以及路口監視器畫面。此外,事故現場的煞車痕長度、車輛受損程度、以及交通鑑定報告中的「撞擊前車速分析」,都是證明對方超速的有力證據。家屬應盡快委託專業人士進行證據保全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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