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親人後的法律戰:釐清車禍責任比例的關鍵
面對摯親因車禍意外離世或重傷,家屬除了承受巨大的傷痛外,往往還得面對複雜的法律求償程序。許多家屬會依賴警方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俗稱:初判表)來判斷責任,但若初判表對您不利,是否就代表求償無望?
身為律點通,我們必須告訴您一個關鍵事實:初判表並不等於最終的法律判決。了解初判表在法律上的真正效力,是您成功爭取權益的第一步。
一、初判表與鑑定意見:法院的參考資料,而非定論
許多人誤以為初判表上寫的「肇事原因」或「無肇事因素」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然而,根據台灣的法律實務,初判表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僅是:
- 性質: 警察機關或鑑定單位基於專業對事故原因所做的初步認知與評價判斷。
- 法律效力: 它們不具備行政處分性質,對法院亦無拘束力。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法院會依據自由心證,綜合所有證據(如行車紀錄器、證人證詞)來認定事實。
實務提醒: 曾有當事人試圖對不利的初判表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但法院裁定駁回,因為初判表本身不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
案例解析:初判表不敵確定判決的拘束力
假設小陳的家人在車禍中受傷,初判表認定對方有部分過失。然而,在先前對方的刑事訴訟中,法院已實質審理並勘驗所有監視器畫面,認定小陳的家人須負全部過失責任。當小陳提起民事求償時,儘管初判表有利,民事法院仍會受到先前刑事確定判決關於過失責任認定的拘束(法律上稱為「爭點效」)。
這顯示:法院實質審理後所下的判斷,遠比初判表重要且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
二、釐清責任比例的法律依據:過失相抵原則
在車禍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判斷應賠償多少金額,主要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特別是「過失相抵」原則。
1. 侵權責任的基礎
求償的基礎是《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就是說,只要對方有過失且造成您的損害,就必須負賠償責任。
2. 過失相抵對賠償金額的影響
然而,如果被害人(您的家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一點點過失,法院就會啟動《民法》第217條的「過失相抵」原則: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違反交通規則的嚴重性、肇事原因力的強弱,來決定雙方應負擔的過失比例。
實務案例:90% vs. 10% 的賠償差異
在某聯結車與機車擦撞案件中,鑑定報告認定聯結車闖紅燈是肇事主因(過失嚴重),機車騎士(被害人)則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過失輕微)。法院最終認定聯結車司機負90%過失責任,而被害人負10%過失責任。這意味著,即使被害人有輕微過失,最終判決的賠償金額仍會被減扣10%。
三、家屬應採取的實務操作建議
重要提醒: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者(即請求賠償的家屬),必須負舉證責任。
1. 積極舉證,推翻不利認定
若初判表或鑑定意見對您不利,您不能坐以待斃。應主動蒐集所有客觀證據:
- 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 這是還原事實最關鍵的證據。
- 證人證詞: 現場目擊者的證詞。
- 傷勢照片與醫療紀錄: 證明損害與事故間的因果關係。
2. 不服鑑定意見,聲請覆議或重新鑑定
如果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意見不服,您可以:
- 向原鑑定機關提出覆議申請(需在收到鑑定書次日起30日內)。
- 若進入訴訟程序,可向法院請求重新鑑定,並提出具體理由和新證據,要求法院不予採納原鑑定報告。
3. 注意強制險理賠金的扣除
在計算最終賠償金額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您已領取的強制險理賠金將會從對方應賠償的總金額中扣除。這不是對方少賠,而是為了避免重複理賠,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序。
結論:掌握證據,才能掌握主動權
車禍求償是一場漫長且複雜的法律程序。初判表只是起點,它不能決定最終的責任比例。身為被害人家屬,您必須理解:法院最終的判斷,取決於您能提出多少客觀且強而有力的證據。 積極蒐證、適時聲請鑑定,並了解「過失相抵」的法律原則,才能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完整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初判表認定我的家人也有過失(次因),是否代表求償一定會失敗?
A: 不一定會失敗。初判表僅供參考,法院會依據《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按雙方過失比例減輕對方的賠償金額。例如,若認定您的家人負10%過失,對方仍須賠償90%的損害總額。因此,您仍應積極舉證,爭取降低家人的過失比例。
Q: 除了初判表外,法院最看重哪種證據來判斷責任比例?
A: 法院最看重能客觀還原事故發生過程的證據,尤其是行車紀錄器或路口監視器畫面。這些客觀影像資料能直接證明雙方有無違反交通規則,對法院形成「自由心證」具有強大影響力,甚至能推翻初判表或鑑定意見。
Q: 如果對方是多位共同侵權行為人(例如兩台車互撞導致我家人受傷),他們之間的賠償如何分擔?
A: 對外關係上,多位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您負連帶賠償責任,您可以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至於他們彼此之間(對內關係),依《民法》第271條及實務見解,原則上應依其過失輕重或貢獻程度決定內部分擔比例,而非平均分擔。
Q: 如果刑事庭已經判決對方有罪,民事庭還會重新認定過失責任比例嗎?
A: 一般情況下,民事庭會受到刑事確定判決中關於「過失責任事實」認定的拘束,這就是法律上的「爭點效」。除非您能提出新的、足以推翻原判斷的證據,否則民事庭通常會沿用刑事庭所認定的過失比例,不會再重新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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