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當事人必讀:民事訴訟中責任爭議的攻防關鍵
當您不幸捲入交通事故,進入民事求償階段時,最關鍵的問題往往不是「賠多少錢」,而是「誰該負責」以及「誰要提出證據」。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責任爭議』與『舉證責任』。作為事故當事人,您必須清楚知道,在法庭上,法官是依據什麼來判斷責任歸屬,以及您該如何準備證據來主張或抗辯。
一、民事求償的法律基礎: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
您在民事訴訟中主張對方應賠償,基礎法條是《民法》第184條。簡單來說,要讓對方負起賠償責任,您必須證明以下四個要件都成立:
- 行為: 對方有做出某個行為(如駕車、超速、未注意)。
- 過失: 對方是『故意』或『過失』侵害您的權利。
- 損害: 您確實發生了損害(如受傷、車損、醫療費用)。
- 因果關係: 對方的過失行為與您的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提醒:因果關係的嚴格要求
在實務上,『因果關係』的證明往往是求償失敗的主因。例如,某個酒駕車禍的受害者家屬,主張受害者後續的死亡結果是車禍造成。但經法院送請醫院鑑定,若鑑定結果顯示受害者的死亡主因是慢性病惡化,與車禍傷害無關,那麼即使對方有過失,家屬也無法就死亡結果請求賠償。
二、誰要證明?釐清「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原則上,作為原告(請求賠償的一方),您必須證明對方有過失。如果事實真偽不明,您又無法提出足夠證據,那麼您就必須承擔敗訴的風險。
特例:動力車輛的「舉證責任倒置」
針對最常見的汽車、機車等交通事故,法律設有特殊規定,大大減輕了受害者的舉證負擔。這就是《民法》第191條之2: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意思是:只要您證明損害是因對方的動力車輛造成,法律就推定對方有過失。此時,舉證責任會『倒置』,轉由對方駕駛人(被告)來證明他已經盡了相當的注意(例如遵守交通規則、車輛無缺陷),才能免除賠償責任。
【重要觀念】 即使雙方都是動力車輛駕駛人發生碰撞,實務上也傾向適用此條文,要求雙方各自證明自己無過失。
三、對方的反擊:與有過失的抗辯
即使您成功證明了對方的過失,對方也可能主張您自己也有責任,這就是『與有過失』。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實務上,法官會根據交通事故鑑定報告、現場圖等證據,斟酌雙方過失的程度及原因力,定出過失比例(例如您負三成責任,對方負七成責任),並依此比例減輕對方的賠償金額。
實務操作指引:針對事故當事人的攻防重點
| 訴訟角色 | 攻防重點 (Attack/Defense Focus) | 具體法律建議 (Practical Legal Advice) |
|---|---|---|
| 原告 (求償方) | 證明損害與因果關係,並主張舉證責任倒置。 | 1. 立即取得交通事故現場圖、初判表。 2. 針對長期或擴大之損害,務必提出專業醫師或鑑定證明,證明與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 3. 積極主張《民法》第191條之2,將過失證明責任轉移給對方。 |
| 被告 (被求償方) | 否認自己有過失,並主張原告有與有過失。 | 1. 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必須舉證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如車輛無缺陷、行駛時速、遵守標線)。 2. 蒐集證據證明原告有違規事實(如未繫安全帶、闖紅燈),依《民法》第217條請求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
結論:證據是民事訴訟的王道
民事訴訟的勝敗,最終取決於證據的強度。無論您是主張權益的原告,還是進行抗辯的被告,都應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保全證據,並清楚理解法律對於『過失』和『舉證責任』的特殊規定,才能在法庭上站穩腳跟,爭取最有利的判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車禍發生後,我該如何保全證據來證明對方的過失?
A: 您應該立即進行以下步驟:1. 拍攝現場照片,特別是車輛受損部位、煞車痕、散落物及號誌狀況。2. 取得警方製作的『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初步分析研判表』。3. 盡快調閱周邊行車記錄器及監視器畫面。4. 醫療紀錄、診斷證明書、收據等,都是證明損害與因果關係的關鍵證據。
Q: 如果我的車禍已經有刑事判決(如過失傷害),民事法官還會重新判斷責任嗎?
A: 雖然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對民事法官具有高度參考價值,但刑事判決的結果並不當然拘束民事法院。民事法院仍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重新審視雙方提出的證據。因此,即使刑事庭認定對方有罪,您在民事庭仍需就損害賠償的金額和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Q: 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如果車禍是多輛車連環撞,我該怎麼求償?
A: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多數人的行為共同造成您的損害。根據《民法》第185條,這些行為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您不需要證明他們之間有『串通』或『犯意聯絡』,只要他們的行為都是造成您損害的共同原因即可。在連環車禍中,您可以向任何一位共同侵權人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這對受害人來說求償更有保障。
Q: 對方主張我有『與有過失』,我該如何抗辯,避免賠償金被大幅減少?
A: 您應針對對方主張的過失點,提出反證證明您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如果對方主張您超速,您應提供行車記錄器證明時速符合規定。如果對方主張您未注意車前狀況,您應提出證據證明是對方突然違規導致無法反應。重點是證明您的過失與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原因力較低,以爭取較低的過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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