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初判表不服怎麼辦?中年家屬必讀的事故鑑定指南
當家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您可能正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接著收到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俗稱初判表),卻發現內容對您的家人極為不利,甚至將所有責任歸咎於己方。此時,許多家屬都會感到無助且憤怒:難道只能接受嗎?
請別擔心,初判表並非最終定論。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我們有正式的管道可以挑戰這份初步報告,那就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一、釐清概念:初判表與鑑定意見書的法律定位
在您急著想推翻初判表之前,必須先了解這兩份文件的法律性質,才能採取正確的行動。
1. 初判表:警察的「初步參考」
初判表是警方根據現場勘查、筆錄等資料,對事故原因所做的初步分析研判。它的目的在於提供當事人或司法機關參考,並非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決定。
法律上的重要提醒: 法院實務認為,初判表「並非行政處分」。這代表您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或更正初判表的內容。不服初判表,唯一的正確途徑就是申請專業的「事故鑑定」。
2. 鑑定意見書:專業的技術分析
事故鑑定意見書是由交通部或直轄市政府指定的專業鑑定會(如各區監理所的鑑定會)依據科學分析和交通法規所作成的報告。它雖然具有高度專業性,但不具有拘束法院的法律效力。法院在訴訟中仍會採「自由心證」原則,將鑑定意見書作為重要的證據之一,但不會完全被其結果所限制。
二、挑戰初判表的關鍵時機與門檻
申請事故鑑定有嚴格的時效與前提限制,家屬務必掌握「六個月」的黃金時機。
1. 申請主體與前提
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鑑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申請主體: 事故當事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家屬可代為申請)或車輛所有人。
- 前提: 案件須經警察機關處理。
2. 六個月的黃金時限
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自行申請鑑定,必須在「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的期限內提出。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如果超過六個月,鑑定會通常會拒絕受理。此時,您只能寄望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偵查或審判),並向檢察官或法官聲請囑託鑑定會進行鑑定。
3. 進入司法程序後的限制
若您的家人已經被檢察官起訴或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家屬不能自行向鑑定會申請鑑定。此時,您必須透過法律程序,向承辦的**司法機關(檢察官或法官)**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發函「囑託」鑑定會進行鑑定。
三、實務操作:申請鑑定的具體流程
確定符合時效後,家屬可以依循以下步驟提出申請:
- 取得所有資料: 於事故發生30日後,向處理的警察機關申請初判表、現場圖、照片等所有資料。
- 確定管轄機關: 依事故發生地,向所屬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提出申請(例如直轄市交通局所屬鑑定會或交通部公路局指定機關)。
- 備齊文件繳納規費: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等證件,並繳納規費(通常為新台幣3,000元)。
- 出席鑑定會議: 鑑定會將召開會議,當事人或家屬應到場,詳細說明事故經過、提供對己方有利的證據,並回答鑑定委員的提問。
- 等待鑑定意見書: 鑑定會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鑑定,並製作鑑定意見書。
請注意: 鑑定結果是專業意見,但如果鑑定結果仍對您的家人不利,您可以在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的「覆議會」申請覆議(再鑑定),但以一次為限。
四、實務案例解析:為什麼不能告初判表?
情境故事: 張先生的兒子發生車禍,初判表認為兒子有超速行為,張先生非常不服,認為警方判斷錯誤,決定直接告警察局,要求撤銷這份初判表。
法院的見解: 法院會駁回張先生的訴訟。就像前面提到的,法院認為初判表只是一種事實分析資料,它不會直接造成您的權利損失,因此不屬於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分」。張先生的正確做法應該是向鑑定會申請事故鑑定,用專業的鑑定報告來推翻初判表的內容,而非直接提告。
結論:掌握時效,積極應對
面對初判表的不利記載,家屬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並掌握「六個月」的時效,積極申請事故鑑定。鑑定意見書是後續民事和解、保險理賠,乃至於刑事訴訟中認定肇事責任的重要依據。透過專業鑑定,才能有效保障您的家人在法律程序中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申請事故鑑定後,大約需要等待多久才能拿到結果?
A: 根據規定,鑑定會應自受理申請的隔天起算,在二個月內完成鑑定程序,並製作鑑定意見書。如果案件比較複雜,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但您可以隨時向鑑定會查詢進度。
Q: 如果鑑定意見書的結果,還是跟初判表一樣不利於我的家人,該怎麼辦?
A: 如果您對鑑定會的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覆議」(再鑑定)。您必須在收到鑑定意見書的隔天起算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的『覆議會』提出申請。請注意,覆議只能申請一次,因此理由必須準備充分。
Q: 在司法機關(偵查或審判)程序中,鑑定意見書的效力有多大?
A: 鑑定意見書是重要的證據,但法院或檢察官並非必須完全接受其結論。法院會依據『自由心證』原則,綜合考量鑑定結果、現場證據、證人說法等所有資料來判斷事實。因此,即使鑑定意見不利,在訴訟中仍可以透過其他證據來挑戰其證明力。
Q: 申請事故鑑定需要支付多少規費?
A: 根據現行規定,當事人自行申請行車事故鑑定的規費通常為新台幣3,000元。這筆費用通常是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的方式,連同申請文件一併提交給鑑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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