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幸的交通事故發生,家屬在面對悲痛的同時,往往也須處理繁複的理賠流程。您可能已經從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那裡獲得了應有的理賠金。此時,您心中或許會浮現一個疑問:「我們拿了錢,那肇事者是不是就不用再負責任了?」
律點通要明確地告訴您:並非如此。 台灣法律設有嚴謹的「代位求償」機制,確保應負責任的加害人(肇事者)最終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這不僅是法律上的公平正義,更是對被害人家屬權益的保障。
1. 確保肇事者負責的兩大法律機制
當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支付理賠金後,他們並非白白吸收了這筆損失,而是依法取得了向肇事者追討這筆款項的權利。這項機制主要依循兩種法律路徑:
1.1. 強制險下的「求償權」(最常見於人身傷害)
在處理人身傷亡事故時,最關鍵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簡稱強制險法)。這部法律設計的目的是快速補償受害人,但同時也對加害人設下了追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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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追償: 如果肇事者有重大違規行為,例如酒駕、無照駕駛、或肇事逃逸(未經同意使用汽車)等情況,保險公司在支付理賠金後,會依法向肇事者追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一、...酒醉駕車...。四、...無照駕駛...。
這意味著,如果肇事者是酒駕或無照駕駛,即使您已獲得強制險理賠,保險公司仍會向肇事者追討全額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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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追償: 如果肇事車輛是「未投保汽車」或「肇事逃逸」,則由「特別補償基金」先行支付補償金給您。但基金同樣會向肇事者追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
簡單來說,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基金,只要他們支付了款項,肇事者就必須面對追償的壓力。
1.2. 一般保險下的「代位求償權」(財物損失)
如果是車輛毀損、財物損失等非強制險範圍的理賠,則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求償」。保險公司付錢給您後,就繼承了您原本對肇事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 實務重點:肇事者仍可主張「過失相抵」
所有追償的基礎,都來自於肇事者對被害人的侵權行為責任(依《民法》第184條)。保險人或基金是繼受這份權利,因此,肇事者在追償訴訟中,實務上多數法院傾向於允許肇事者主張「過失相抵」(即被害人自身也有部分過失)。
生活化情境: 假設法院認定您的家人(被害人)對於事故發生負有20%的過失責任,而肇事者負有80%的責任。保險公司向肇事者追償時,法院可能會依過失比例,只判決肇事者賠償理賠金的80%。
請注意: 雖然這會影響最終追償的金額,但這是法律上「損害填補」及「衡平原則」的體現,目的在於讓肇事者僅需負擔其應負的責任比例。
3. 被害人家屬最關心的問題:和解的影響
許多家屬在事故發生後,可能會與肇事者私下達成和解。那麼,這種和解會不會讓肇事者逃避保險公司的追償呢?
| 情況 | 法律效力與提醒 |
|---|---|
| 一般保險(財損) | 如果肇事者在未收到保險公司已代位求償通知前,與您達成和解並清償,肇事者可主張債務消滅,對抗保險公司的追償。因此,保險公司通常會盡快通知肇事者。 |
| 強制險(人傷/死亡) | 即使您與肇事者私下和解並拋棄民事請求權,原則上不影響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險法》向肇事者追償的權利。強制險的追償權具有特殊性,目的在於懲罰加害人的違規行為。 |
4. 結論:確保肇事者負起最終責任
作為被害人家屬,您無需過度擔心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的追償程序。這些法律機制是為了讓您能快速獲得理賠,同時確保肇事者不會因為您有保險而逃脫應有的經濟懲罰。
您需要掌握的關鍵資訊是:
- 時效限制: 保險公司或基金必須在知悉肇事者及損害時起2年內行使追償權。如果超過時效,肇事者就可以拒絕賠償。
- 酒駕/無照駕駛: 肇事者若有強制險法第27條所列情事,將面臨保險公司的全額追償,是應負法律責任的最終體現。
- 理賠金與損害賠償: 您獲得的保險理賠金,在法律上會被視為肇事者應負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這套機制保障了您的權益,並將最終的經濟壓力轉嫁回加害人身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肇事者被保險公司追償後,他可以主張自己沒錢不還嗎?
A: 法律上,肇事者負有賠償義務,不會因為「沒錢」而免除債務。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取得債權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肇事者的財產(如薪資、不動產、銀行存款)。實務上,追償過程可能漫長,但肇事者會持續面臨法律壓力,直到債務清償或時效消滅。
Q: 我如果已經跟肇事者簽了和解書,保險公司還能追償嗎?
A: 如果是強制險理賠(人身傷害/死亡),您與肇事者的私下和解或拋棄請求權,原則上不影響保險公司依《強制險法》向肇事者追償的權利。因為強制險的追償是基於加害人的違規事實(如酒駕、無照),而非完全繼受您的權利。若是一般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必須在追償前通知肇事者,否則肇事者可能以善意清償為由抗辯。
Q: 保險公司在追償時,會把我們車輛維修的「折舊」也算進去嗎?
A: 會。在追償財物損失(如車體險)時,保險公司代位行使的是您對肇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實務慣例,如果更換的是新零件來修復舊車,法院會依規定扣除合理折舊,以符合「損害填補原則」,因此追償金額會是扣除折舊後的實際損失。
Q: 如果肇事者是酒駕,保險公司追償的金額可以比我們拿到的理賠金更高嗎?
A: 不行。無論是一般保險或強制險,法律都明確規定保險人求償的數額,不得超過其已給付的賠償金額或補償金額。保險公司追償的目標是彌補自己的支出,而非額外獲利。但如果您的損失超過保險理賠上限,您仍可就超額部分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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