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肇事逃逸:被害家屬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面對突如其來的車禍意外,如果肇事者選擇逃逸,留下受傷的家人或更沉痛的結果,家屬除了悲憤,更要面對龐大的醫療與生活壓力。在這種「求償無門」的困境中,台灣法律設置了兩大補償機制,確保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的經濟支持。
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在肇事逃逸案件中,您應當優先申請的救濟管道,以及如何利用補充性的補償金,讓您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釐清救濟順序:兩大基金的差異與關係
在汽車交通事故中,法律救濟的原則是「先強制險,後犯罪補償」。對於肇事逃逸案件,您必須了解這兩大基金的定位與適用條件。
1. 優先救濟網: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由於肇事逃逸導致事故車輛無法查明,因此應優先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申請。這個基金的設立目的,就是為了保障所有車禍受害人都能獲得最基本的保障。
核心法條依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能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只要事故車輛無法查明(即肇事逃逸),受害人或家屬(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的順位)就有權利向基金申請補償。
重要提醒:時效性 您對特別補償基金的請求權,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會消滅。時間非常寶貴,請務必盡快提出申請。
2. 補充性救濟網:犯罪被害補償金
肇事逃逸行為通常涉及過失傷害或致死罪,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適用範圍。然而,這項補償金具有補充性,不能與特別補償基金重複請領。
核心法條依據: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這條規定確立了特別補償基金的優先地位。實務上,如果您已從特別補償基金獲得補償,該金額將會從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扣除。
嚴格的「重傷」認定標準
若受害人是受傷而非死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重傷」標準。這標準極為嚴格,除了《刑法》所稱的「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外,還包括「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重大傷病項目」等情形。
實務上,如果傷害只是機能減損,但並未達到「難以治癒」或「重大傷病」的程度,申請重傷補償金往往會被審議會駁回。
實務案例解析:兩筆補償金的競合關係
為了讓您更清楚兩者如何運作,我們將實務見解轉化為情境故事:
情境一:補償金額的扣除原則
王先生的親人遭遇不明車輛撞擊致死。家屬首先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並獲得了強制險的死亡給付。隨後,家屬又向犯罪被害人審議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結果: 審議會認為,由於家屬已經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獲得補償,這筆金額必須從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扣除。如果扣除後餘額為零,則不會再發給補償金。
指導意義: 特別補償基金是主要救濟,犯罪被害補償金僅是為了填補前者不足的差額。
情境二:重傷認定標準的門檻
陳小姐因肇事逃逸車禍受傷,診斷為頭部外傷及椎間盤突出,但治療後生活機能尚可,未達殘障標準。她申請了犯罪被害重傷補償金。
結果: 審議會與法院最終駁回了她的申請。理由是她的傷害雖然嚴重,但未達到刑法上「重大不治或難治」的標準。輕度或可治療的機能減損,不足以構成犯罪被害補償金所認定的重傷。
指導意義: 申請重傷補償金時,必須備妥足夠的醫學證據,證明傷害的不可逆性或難治性。
實務操作指引:被害家屬的行動步驟
當您遭遇肇事逃逸案件時,請依照以下步驟確保您的權益:
- 盡速報警並確認事故事實: 取得警察機關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確認事故車輛確實「無法查究」。
- 優先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準備好死亡證明或醫療診斷證明,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申請。這是您的主要且最快速的救濟管道,請務必注意二年時效。
- 評估是否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僅在受害人死亡或達到嚴格的重傷標準,且特別補償基金的金額不足時,才考慮向事故發生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補償審議會提出申請。
重要提醒:文件齊備 無論申請哪一種補償,所有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都是不可或缺的關鍵文件。請務必妥善保管並依規定填寫申請書。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特別補償基金和犯罪被害補償金,我應該先申請哪一個?
A: 您應該優先申請「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這是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確規定,如果可以依該法獲得補償,則會排除或扣除《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適用。特別補償基金是您的主要救濟管道,申請流程相對單純且快速,建議在事故發生後盡快提出,以確保時效內完成。
Q: 如果受害人是重傷,如何判斷是否符合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標準?
A: 犯罪被害補償金對於「重傷」的認定極為嚴格。您必須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定義的重傷(例如毀敗一肢或器官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此外,若傷害達到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列的重大傷病項目,亦可納入考量。實務上,您需要提供專業醫師的診斷證明,證明傷害的嚴重性、永久性或難以治癒性。
Q: 如果我已經領取了特別補償基金的補償金,還能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嗎?
A: 可以申請,但犯罪被害補償金將會是「補充性」的。實務上,您已從特別補償基金領取的金額,將會被審議會從應發給的犯罪被害補償金總額中扣除。因此,犯罪被害補償金只會支付扣除後的差額部分,除非您的損失遠高於特別補償基金的給付上限,否則可能無法再次獲得補償。
Q: 兩者補償金的申請時效分別是多久?錯過了怎麼辦?
A: 特別補償基金的請求時效是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時效通常是自知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犯罪行為發生時起五年內(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4條)。一旦超過法定時效,您的請求權將會消滅,因此務必在時效內,備齊文件向正確的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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