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理賠金後,為什麼保險公司還在告肇事者?
恭喜您在車禍後順利獲得保險理賠。然而,許多車禍被害人常會遇到一個疑問:『我明明已經拿到了理賠金,為什麼我的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還要向肇事者提告求償呢?』
這背後涉及的法律機制,就是我們常聽到的「保險代位權」或「法定求償權」。簡單來說,保險公司在替您承擔損失後,法律允許他們站到您的位置上,向真正該負責的肇事者討回這筆錢。了解這項機制,能幫助您更清楚事故後的法律流程,並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保險公司追償的兩大法律基礎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並不是隨意追償,他們的權利是建立在明確的法律基礎上:
1. 肇事者的侵權責任(民法基礎)
所有追償的前提,都是肇事者必須對事故負有法律責任。這就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只要肇事者有過失(例如未遵守交通規則),造成您的損害(無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車輛毀損),他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追償的金額,就是以肇事者依此條文應賠償您的數額為上限。
2.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保險法基礎)
當您投保的任意險(如車體險、第三人責任險)啟動理賠時,就會依據《保險法》行使代位權: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白話來說,保險公司付了錢給您,就繼承了您原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的權利。這就是所謂的「代位」。
至於強制險或特別補償基金,則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或第42條的規定,向有特定違規行為(如酒駕、無照駕駛)或應負賠償責任的肇事者進行追償。
二、決定追償金額的兩大關鍵因素
保險公司在追償時,並非單純向肇事者要求全額賠償,有兩個關鍵因素會大幅影響最終的追償金額,這也與您自身的權益息息相關:
1. 最重要的原則:過失相抵
如果法院認定您(被害人)對於事故的發生也有一部分的過失(例如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那麼肇事者應負的賠償金額就會被減輕。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實務影響: 由於保險公司是「代位」您的權利,如果您的過失比例是30%,那麼保險公司能向肇事者追償的金額最高也只有損失的70%。
2. 財物損害的限制:零件折舊(新品換舊品)
如果您的車輛在事故中受損,需要更換新零件。根據《民法》第196條,財物損害應賠償其「減少之價額」。
法院實務上認為,換上全新的零件會讓您獲得不當利益(因為舊零件有使用年限和折舊),因此在計算修車費用時,會依據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扣除新零件的折舊費用。這就是俗稱的「新品換舊品」原則。
三、實務情境解析:過失相抵如何影響追償?
讓我們透過一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理解過失相抵如何影響保險公司的追償金額:
案例故事:路口未讓車的代位求償
案情: 小陳開車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與未依規定讓車的肇事者王先生發生碰撞。小陳的車輛修復費用共計30萬元。
小陳的保險公司(任意險)先全額理賠了30萬元給小陳,並扣除了零件折舊後,實際可求償金額為28萬元。保險公司隨後依《保險法》第53條向王先生提告求償。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
- 王先生(肇事者)未讓車是主因,應負主要責任。
- 小陳(被害人)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亦有30%的過失。
結果: 雖然保險公司賠了28萬元,但由於小陳有30%的過失,王先生只需負擔70%的賠償責任。最終,保險公司只能向王先生追償:28萬元 × 70% = 19.6萬元。
給被害人的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無論是您自己向肇事者求償,還是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過失相抵原則都會適用。因此,在事故發生當下,釐清責任歸屬至關重要。
四、被害人應注意的實務操作建議
了解保險公司追償的法律流程,能讓您在與保險公司或肇事者協商時,更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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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前須知: 如果您想在保險公司理賠前,先與肇事者私下和解,請務必注意《保險法》第54條的規定。如果和解內容妨礙了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且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該和解對保險公司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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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問題: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2年。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也受此限制。雖然通常由保險公司處理時效問題,但您仍應注意避免拖延過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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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 即使您已獲得理賠,仍應妥善保留所有醫療單據、修車估價單、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報告。這些都是保險公司追償的關鍵證據,也是您證明損失的依據。
重要提醒: 無論您是否已獲得理賠,如果事故責任尚未釐清,或您擔心自己有部分過失,應盡快聲請交通事故鑑定,以取得客觀的責任比例證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已經跟肇事者私下和解了,保險公司還能向他追償嗎?
A: 這取決於您的和解內容是否影響了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根據《保險法》第54條,如果和解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且該和解內容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向肇事者追償,則該和解對保險公司不具效力。因此,若您打算和解,應事先詢問您的保險公司,確保您的理賠權益和保險公司的追償權利都能兼顧。
Q: 強制險和任意險的追償有什麼不同?
A: 任意險(如車體險)的追償是基於《保險法》第53條的「代位權」,是繼承您對肇事者的民事請求權。而強制險的追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是基於特定的「法定求償事由」,例如肇事者酒駕、無照駕駛或故意行為。儘管法律基礎不同,但目前實務主流見解都認為,這兩種追償權都必須以肇事者依《民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為限,並受『過失相抵』原則的限制。
Q: 什麼是零件折舊?我換新零件為什麼要被扣錢?
A: 零件折舊是為了避免『新品換舊品』而讓被害人獲得不當利益。當您的舊車零件因事故更換為新零件時,新零件的價值會高於舊零件。法院會依據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舊零件的使用年限和折舊率,將折舊的金額從賠償總額中扣除。這不是保險公司或肇事者亂扣,而是法律上計算『減少之價額』的標準。
Q: 如果肇事者是無照駕駛,特別補償基金賠付我後,追償時還會考慮我的過失嗎?
A: 會的。特別補償基金(或強制險保險人)雖然有權向無照駕駛的肇事者追償(法定求償事由),但其追償權仍是代位行使您對肇事者的請求權。因此,如果法院認定您在事故中也有過失(例如超速),那麼肇事者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就會被減輕,基金最終能追償的金額也會隨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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