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代位求償:家庭成員互撞後,被告該如何應對?
當交通事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且保險公司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制險法)支付理賠金後,您可能驚訝地發現,保險公司竟然轉頭向您提告求償!
這不僅是法律上的困擾,更是家庭關係的巨大壓力。作為被告,您必須了解保險公司提告的法律依據、家庭關係是否能成為免責的盾牌,以及最關鍵的——如何有效減輕您的賠償責任。
1. 核心爭議:無照駕駛與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
保險公司之所以能向您求償,通常是根據您(或您的未成年子女)涉及了特定的「不正行為」,最常見的就是無照駕駛。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即使駕駛人有違規行為,保險公司仍必須先理賠給受害人(請求權人),以保障社會安全網。但理賠之後,保險公司會啟動「代位求償權」,向應負責任的人追討這筆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白話來說:只要您是車主或經同意使用車輛的人(即『被保險人』),若因『無照駕駛』導致事故,保險公司付錢後,就能代位受害人向您討回這筆錢。
2. 「親屬排除條款」:家庭關係能免責嗎?
許多被告會問:『我們是家人,強制險不是有親屬排除條款嗎?』
確實,《強制險法》設有親屬排除條款(第33條第2項),目的是為了保障家庭倫理,避免保險公司對特定親屬求償。然而,在「無照駕駛」的爭議中,實務上這個保護傘往往無法適用。
為什麼親屬排除條款會失靈?
法律實務主流見解認為,第33條是針對事故可歸責於非被保險人的「第三人」時才適用。但當保險公司依第29條向您求償時,是針對您無照駕駛這個『被保險人』的不正行為。因此,法院多數認定,第29條是特別規定,優先於第33條的親屬保障。
實務指導意義:如果您是無照駕駛的家庭成員,且被認定為『被保險人』,親屬排除條款通常不能作為您免責的抗辯理由。
3. 未成年人肇事: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如果無照駕駛人是您的未成年子女(限制行為能力人),事情會變得更複雜。保險公司會同時依《民法》第187條向您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您的責任:作為法定代理人(父母),除非您能證明對子女的監督並無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必須與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4. 被告的關鍵防線:主張受害人「與有過失」
既然難以完全免責,被告最有效的策略就是減輕賠償金額。這就要依賴《民法》第217條的「與有過失」抗辯。
《民法》第217條第1項: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保險公司是代位受害人求償,因此受害人(您的家庭成員)若在事故中有過失,例如:
- 超速或未注意車前狀況。
- 未戴安全帽或未繫安全帶(導致傷勢擴大)。
- 違規穿越馬路或違規轉彎。
您應積極舉證這些事實,法院會依據受害人的過失比例,減輕您應負擔的賠償金額。這是被告在訴訟中最重要的抗辯策略。
實務案例解析:減輕賠償的機會
情境:小明無照駕駛父親的機車,與騎乘腳踏車的哥哥發生碰撞。哥哥雖受傷,但當時他騎腳踏車逆向且未注意車前狀況。
結果:法院審理後,雖然認定小明(被告)需負主要責任,但因哥哥(受害人)有逆向等過失,法院依《民法》第217條,判定小明僅需負擔70%的賠償責任,成功減輕了30%的賠償金額。
5. 實務操作指引:被告應採取的步驟
| 步驟 | 目的與行動建議 |
|---|---|
| 步驟一:釐清身份與因果 | 確認您是否被認定為強制險下的『被保險人』,以及『無照駕駛』與事故發生間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若事故原因與無照駕駛無關,可主張不適用§29。 |
| 步驟二:主張與有過失 | 這是減輕賠償的關鍵!仔細檢視交通事故鑑定報告,找出受害人(家庭成員)是否有任何違規或疏失,並準備證據佐證。 |
| 步驟三:法定代理人準備舉證 | 如果駕駛人是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必須準備證據,證明您已盡到監督責任(例如:平時嚴格禁止、鎖住鑰匙等),以爭取免除或減輕連帶責任。 |
重要提醒: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有時效限制,自保險金給付日起算,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若超過時效,您可提出時效抗辯。
結論:積極抗辯,爭取最輕責任
面對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被告不應消極以對。雖然強制險法在無照駕駛的情況下,對家庭成員的保護有限,但透過積極主張受害人的「與有過失」,並審慎準備法定代理人的免責證明,您仍有極大的機會將最終賠償金額降到最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金額,會不會超過強制險理賠的上限?
A: 不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的範圍,不得超過其已給付的保險金額。因此,您面對的求償金額上限,就是保險公司當初支付給受害人的強制險理賠金總額。
Q: 如果我是車主,但車子是被我兒子偷偷開出去無照肇事,我會被認定為『被保險人』嗎?
A: 是的,您作為車主,通常是強制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而您的兒子在未經同意或無照駕駛的情況下使用車輛,實務上仍可能被認定為『使用人』,屬於廣義的『被保險人』範疇。因此,保險公司依§29向您或您兒子求償的法律基礎是穩固的,您應專注於主張與有過失來減輕責任。
Q: 法定代理人要如何證明對未成年子女『已盡監督義務』來免責?
A: 實務上要求非常嚴格。您需要證明的不僅是口頭勸導,還包括具體的監督措施,例如:將車輛鑰匙鎖在安全處、限制子女的行動範圍、平日有良好教養等。法院會審酌您對該次特定危險行為(如偷開車)是否已採取合理且必要的預防措施。若無法證明,則連帶責任難以免除。
Q: 如果受害人(我的家人)已經原諒我了,保險公司還能繼續告我嗎?
A: 可以。保險公司是依法律規定『代位』受害人行使權利。一旦保險金支付完成,受害人對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轉移給了保險公司。因此,即使受害人私下表示原諒或放棄對您的求償,也無法對抗保險公司基於法律取得的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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