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不動產分割:財產價值計算的關鍵時點解析

離婚不動產分割:財產價值計算的關鍵時點解析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離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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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動產分割:財產價值計算的關鍵時點解析

當婚姻走到盡頭,除了情感的煎熬,財產的分割往往是另一個令人頭痛的難題,特別是涉及不動產時。您是否曾困惑,離婚時房子的價值究竟該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是您簽字離婚的那一天?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那一天?這個時間點的差異,可能對您的財產分配結果產生巨大影響。

身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在夫妻財產分割上的重要原則,幫助您在不動產分割的過程中,掌握關鍵資訊,確保自身權益。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為何它與您的不動產息息相關?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婚後的財產各自所有,但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婚後財產增加的部分,雙方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項權利旨在肯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共同貢獻,無論是賺錢養家還是操持家務,都應在財產上獲得公平的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是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條文: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表示,計算時會將夫妻各自婚後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進行比較,差異部分由財產較少的一方請求較多的一方支付一半。請注意,因繼承或受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是不列入分配的。

不動產價值計算的「關鍵時點」在哪裡?

這是不動產分割人最關心的問題。您的不動產價值,究竟是以什麼時候為準來計算呢?《民法》第1030條之4明確規定了這個基準時點:

《民法》第1030條之4:「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這條文看似簡單,卻藏著玄機:

  • 原則上: 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這通常指的是協議離婚登記完成、或一方死亡的當下。
  • 例外: 如果是「因判決而離婚」,則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

為什麼有這個例外呢?因為法院認為,一旦夫妻提起離婚訴訟,代表婚姻基礎已經動搖,雙方很難再期待彼此對財產的增加有共同的協力與貢獻。

那如果是「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呢?

這曾是實務上的一大爭議!因為調解或和解離婚,形式上並非「判決」。然而,目前台灣法院的主流見解與法律座談會的研討結果都已明確:即使是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而離婚,也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但書的規定,以「離婚訴訟起訴時」作為不動產及其他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基準時點。

這是因為,無論是判決、調解或和解,只要是因離婚訴訟而解除婚姻關係,其本質上都反映了婚姻基礎的動搖,因此計算時點應保持一致,以維護公平。

以下表格簡單呈現不同離婚方式的財產計算時點:

離婚方式婚後財產價值計算時點
協議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通常為離婚登記完成時)
判決離婚離婚訴訟「起訴時」
調解離婚離婚訴訟「起訴時」 (類推適用判決離婚原則)
和解離婚離婚訴訟「起訴時」 (類推適用判決離婚原則)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適用「起訴時」原則?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故事一:訴訟中和解離婚,財產仍以「起訴日」計算

張先生和李小姐因感情不睦,李小姐於民國100年1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決定以和解方式離婚,並於同年9月在法院成立和解。離婚後,李小姐向張先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張先生主張,既然是和解離婚,應該以和解成立的9月作為財產計算時點。

然而,法院最終判決指出,雖然是和解離婚,但其本質仍是因離婚訴訟而解除婚姻關係。基於「婚姻基礎一旦動搖,即難期待雙方再有協力貢獻」的法理,應類推適用判決離婚的規定,因此,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仍以李小姐「提起離婚訴訟的100年1月」為準。

案例故事二:婚後房產出售,追溯至「起訴日」

王先生與陳小姐於民國105年1月訴請離婚,最終在106年1月經法院和解離婚。陳小姐主張,王先生在婚後出售了一筆婚前取得的房地產,並將款項存入帳戶。她要求將這筆款項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王先生是在和解離婚前出售房產,但由於離婚訴訟已於105年1月提起,因此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時點,應追溯到「提起離婚訴訟的105年1月」。這意味著,王先生在起訴後對財產的處分,仍可能被納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

這些案例都明確指出,無論是判決、調解或和解離婚,只要是因訴訟而解除婚姻關係,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時點,都將回溯到「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

給不動產分割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面對不動產分割,您可以這樣做:

  • 立即清點與保全證據: 當您考慮離婚或準備提起離婚訴訟時,請務必立即清點您與配偶名下的所有婚後財產與債務,包括不動產權狀、銀行存摺、股票、基金、保險單等。這些文件是日後計算剩餘財產的重要依據。
  • 掌握「起訴時」的財產現值: 由於財產價值計算時點以「起訴時」為準,因此在提起訴訟前或起訴時,建議您盡可能掌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現值,例如透過不動產估價、銀行存款證明等方式。
  • 調解或和解協議務必明確: 如果您選擇透過調解或和解離婚,請務必在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中,對所有財產的分配方式、範圍、價值及計算基準時點等細節,進行明確且詳細的約定。這能有效避免日後爭議。
  • 避免不當處分財產: 在離婚訴訟繫屬期間,切勿為了減少對方可分配的財產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此行為,該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

結論:掌握時點,保障權益

不動產的分割在離婚過程中是個複雜的環節,但只要您了解《民法》中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關鍵規定,特別是「婚後財產價值計算時點」的原則與例外,就能在面對分割時更加從容。無論您是選擇協議、調解或判決離婚,請務必記住「起訴時」這個重要的時間點,並及早規劃、妥善準備相關證據,以確保您的不動產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哪些財產不列入分配?

A: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的餘額。但有兩種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一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受贈與)的財產;二是「慰撫金」。這些特殊財產在計算時會被排除。

Q: 如果我的配偶在離婚前惡意脫產,我該怎麼辦?

A: 《民法》第1030條之3有規定,如果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了減少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而處分其婚後財產,該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您可以向法院主張這項規定,並提供相關證據(如交易紀錄、金流證明)請求法院將這些財產納入計算。

Q: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嗎?

A: 是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這個請求權自您「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另外,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超過五年也會消滅。因此,務必在時效內行使您的權利。

Q: 如果夫妻有婚前債務,會影響婚後財產分配嗎?

A: 《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如果夫妻一方以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債務,或者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且沒有補償的話,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這些清償金額會分別納入現存的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計算,以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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