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子女最佳利益:親子調解核心,守護孩子未來

子女最佳利益:親子調解核心,守護孩子未來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酌定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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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是父母永遠的牽掛:了解「子女最佳利益」

當婚姻走到盡頭,父母雙方最關心的莫過於孩子未來的成長與幸福。在台灣的法律中,無論是離婚後的親權歸屬、會面交往方式,或是父母對孩子重大事項的決定,都必須以一個最高指導原則為依歸,那就是—— 「子女最佳利益」 。這個概念聽起來有點抽象,但它卻是所有親子相關法律判斷的核心。作為親子調解的當事人,理解它,將能幫助您更好地為孩子爭取權益,並與對方達成對孩子最有利的共識。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法律怎麼說?

「子女最佳利益」並非一個固定不變的公式,而是法院在處理每個孩子相關案件時,會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綜合考量所有因素後,所做出的價值判斷。它的核心精神,就是確保孩子身心健全的發展與福祉。

台灣的《民法》和《家事事件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 《民法》第1055條: 這條規定了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也就是監護權)可以由父母協議,或由法院來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對孩子不利,法院甚至可以依職權改定。這條也提到,即使沒有親權的一方,仍然有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除非會面交往會妨害孩子的利益。

  • 《民法》第1055條之1: 這是法院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最重要的依據,它明確列舉了法院會審酌的各種情況。當法官在決定親權或會面交往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家事調查官或其他專業人士之評估報告外,並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白話來說,法院會看:孩子本身(年齡、健康、意願、發展需求)、父母雙方(年齡、職業、品行、經濟、照顧意願與態度)、親子關係(孩子跟父母及其他家人的感情)、父母是否阻礙對方探視,以及文化習俗等。同時,法院也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報告,這些報告對判斷影響深遠。

  • 《民法》第1089條: 即使父母共同擁有親權,如果對孩子重大事項(例如就學、醫療)意見不合,也可以請求法院依照「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

  • 《家事事件法》第110條: 這條強調,即使父母在調解中達成協議,法院仍會審核這個協議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才會將其記載為和解筆錄。這表示,父母的協議並非絕對,孩子的利益永遠是優先考量。

實務案例解析:法官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

理解了法條,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中,法院是如何運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

案例一:約定好的探視,能說改就改嗎?

小華的爸媽離婚時協議共同擁有親權,但小華主要是媽媽照顧,爸爸有固定的探視時間。後來,媽媽覺得小華在探視後有些不適應,加上女兒發展遲緩,希望爸爸探視時能由媽媽陪同,並調整探視時間。爸爸則認為媽媽是故意阻撓他探視。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媽媽的請求。法院認為,既然雙方已經協議好探視方式,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現行的探視方式對孩子有不利影響,否則不應隨意變更。媽媽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且法院發現媽媽的要求,實際上會大幅減少爸爸與孩子相處的時間。社工報告也顯示,原來的探視方式並沒有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 協議的穩定性很重要: 父母間的協議,法院會傾向維持,除非有具體證據顯示對孩子不利。
  • 舉證責任在您: 如果您想改變原有的協議,您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變更對孩子更好。
  • 「善意父母」原則: 父母應努力促成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良好關係,而非阻礙探視。法院會審視父母是否真心以孩子利益為重,而非為了個人恩怨。

案例二:父母的協議,法院一定接受嗎?

小明的爸媽分居時,曾協議約定未滿三歲的小明由媽媽照顧。但後來爸爸反悔,不願讓小明跟媽媽住。媽媽於是向法院聲請,要求爸爸履行協議,將小明交給她照顧。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父母可以協議孩子由誰照顧,但如果這個協議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並不受這個協議的約束。最終法院會根據孩子的最佳利益,重新判斷誰來照顧孩子最適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 孩子的利益永遠優先: 即使父母雙方都同意的協議,如果法院認為對孩子不利,法院仍有權不予採納或變更。
  • 法院有最終審核權: 在涉及孩子權益的案件中,法院會扮演最後把關的角色,確保所有安排都符合孩子的最大福祉。

親子調解的實用建議:為孩子做好準備

在親子調解或訴訟過程中,請您務必記住以下幾點,這將有助於您為孩子爭取最佳的安排:

  1. 以孩子為核心: 所有的主張和方案都應該圍繞著孩子的福祉,而非父母間的個人恩怨或利益。
  2. 準備充分的證據: 針對《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各項因素,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例如:
  • 孩子方面: 健康檢查報告、學校成績單、老師評語、心理諮商紀錄(若有)、孩子意願表達(若有識別能力)。
  • 父母方面: 收入證明、工作證明、健康證明、居住環境照片、過去照顧孩子的紀錄(如日記、照片、醫療收據)、與孩子互動的良好證明。
  • 善意父母證明: 證明自己未曾阻撓對方探視,或積極配合孩子與對方會面交往的紀錄。
  1. 重視社工或家事調查官訪視: 他們的訪視報告對法院判斷影響甚鉅。請積極配合訪視,真實呈現您照顧孩子的能力與意願。
  2. 尊重孩子意願: 如果孩子已具備一定識別能力,請鼓勵孩子在不受壓力的情況下表達真實意願。法院會以適當方式聽取他們的意見。
  3. 善用調解機制: 調解是解決家事糾紛的優先方式。透過調解,父母雙方可以共同協商出最符合孩子需求的方案。即使在調解中,也要時刻提醒自己,最終的協議仍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結論:為愛放手,為孩子攜手

「子女最佳利益」不僅是法律原則,更是對父母的提醒——即使婚姻關係結束,您們仍是孩子的父母。理解並遵循這個原則,才能讓您在親子調解的過程中,做出真正有利於孩子成長的決定。放下過去的紛爭,以孩子為中心,共同為他們打造一個穩定、充滿愛的成長環境,這才是父母能給予孩子最珍貴的禮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它具體包含哪些考量?

A: 「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務時,確保孩子身心健全發展與福祉的最高指導原則。它並非固定公式,而是根據個案綜合判斷。具體考量因素包含: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意願與人格發展需求;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意願與態度;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狀況;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以及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與價值觀等。《民法》第1055條之1對此有詳細列舉。

Q: 我的孩子已經有自己的想法,法院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嗎?孩子的意願有多重要?

A: 是的,法院會聽取孩子的意願。《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明確規定,法院在為裁判前,會依孩子的年齡及識別能力,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可能帶來的影響,並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對於有一定識別能力的孩子,法院會尊重其意願,但也會審慎確認其真意,避免孩子受到父母一方的不當影響或壓力。必要時,法院會請兒童心理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評估。

Q: 如果我跟對方對孩子的教育方式、居住地點等重大事項意見不合,該怎麼辦?

A: 如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例如就學、醫療、居住地)意見不一致,可以依照《民法》第1089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來酌定。法院在做決定前,通常也會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建議您在向法院提出請求時,能提出具體理由與證據,說明您的主張如何更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Q: 對方不遵守會面交往的約定,我可以怎麼做?這會影響法院對「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嗎?

A: 如果對方不遵守會面交往約定,您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請求法院變更會面交往方式,甚至在嚴重情況下,請求改定親權。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特別注意《民法》第1055條之1第六款所列的「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若有證據證明對方惡意阻撓您與孩子的會面交往,這會被法院視為不利於孩子的行為,對對方的親權行使產生負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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