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子女監護權爭議:掌握法律核心,守護孩子最佳利益

子女監護權爭議:掌握法律核心,守護孩子最佳利益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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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爭議:掌握法律核心,守護孩子最佳利益

當家庭面臨變動,最令人牽掛的莫過於未成年子女的未來。在台灣,無論是離婚後的親權歸屬、探視會面,或是其他涉及子女權益的家事事件,法院始終將「子女最佳利益」視為最高指導原則。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更是我們身為子女利益關係人,在處理這些議題時必須牢記的核心精神。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

「子女最佳利益」是一個法律上重要的概念,它確保法院在處理任何與未成年子女相關的事務時,會以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和福祉為最優先考量,而不是單純考量父母的權利或意願。這項原則超越了父母之間的爭執,要求我們從孩子的視角出發,綜合評估所有相關因素。

我們的《民法》第1055-1條,明確列出了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必須審酌的各項因素,這也是您在準備相關資料時的重要依據:

《民法》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簡單來說,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幾點:

考量面向具體內容說明
子女本身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人數、個人意願,以及他們人格發展上的特殊需求。
父母雙方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以及最重要的——對孩子的保護教養意願和態度。
親子關係孩子與父母之間,以及與其他共同生活家人(如祖父母)的感情狀況。
特殊行為父母一方是否有阻礙另一方探視或照顧孩子的行為(這就是所謂的「善意父母原則」)。有妨礙行為者,通常會被視為不適任的親權人。
文化因素考量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以尊重多元性。

此外,實務上法院還會參考「幼兒從母原則」(通常考量幼兒由母親照顧)、 「主要照顧者原則」 (誰是孩子日常的主要照顧者)、 「照護之繼續性原則」 (維持孩子現有穩定生活環境)及 「手足同親原則」 (盡量讓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法條怎麼說?保障孩子權益的法律基礎

除了《民法》第1055-1條,還有其他重要法條共同構築了保障子女利益的法律框架:

《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親權歸屬的基礎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這條法規說明了,離婚後孩子的親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可以由父母協議決定,但如果協議不成、協議對孩子不利,或者親權人沒有善盡照顧義務,法院都可以介入,甚至依職權為孩子的利益重新決定。這也包含了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期間,一切都必須以孩子的利益為前提。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孩子也有說話的權利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這條法規強調,未成年子女在相關家事事件中,是具有「程序主體性」的。法院在做出裁定前,原則上必須給予孩子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且要用適合孩子年齡和身心狀況的方式進行,必要時還能請專業人士協助,確保孩子的心聲能被聽見。

《家事事件法》第24條:調解內容不得危害子女利益

《家事事件法》第24條:「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方法及其身分地位之調解,不得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即使父母雙方透過調解達成協議,其內容也絕不能損害孩子的利益。法院有權審查調解內容的妥當性,確保孩子的福祉不受犧牲。

法院怎麼判?從實務案例看孩子心聲與親權考量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運用這些原則的:

案例一:年幼孩子的心聲,法院也應聽取

小明(化名)雖然只有六歲,口語表達能力還不是很好,但對於自己想和誰住、希望被誰照顧,他其實有簡單的表達能力。然而,在一次關於親權的暫時處分裁定前,法院卻沒有直接給予小明表達意願的機會。後來,上級法院認為,即使是年幼的孩子,只要具備基本的表達能力,法院在做出任何對孩子生活有重大影響的裁定前,都應該盡力聽取他們的意見,確保程序正義。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孩子的意願不應被年齡所限制,即使是學齡前的孩子,只要能簡單表達,他們的聲音也應被重視。法院會透過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報告,甚至兒童心理專業人士的協助,來了解孩子的真實想法。

案例二:當孩子陷入「忠誠困擾」,法院如何保障?

小華和小麗(化名)的父母正處於高衝突的離婚訴訟中。兩個孩子因為父母間的相互指責,開始出現刻意偏袒一方,或對另一方父母說出不實言論的情況。法院在審理時,發現難以判斷孩子表達的意願是否真的出於他們的真實、自主意志,還是受到了父母衝突的影響,產生了「忠誠困擾」。

最終,上級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更謹慎地確認孩子意見的真實性,並考慮是否需要為孩子選任一位「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就像是孩子的獨立代言人,他們會站在孩子的最佳利益角度,協助法院了解孩子真正的想法,避免孩子因為父母的衝突而被迫選邊站,導致心靈受創。

這兩個案例都強調了「未成年子女程序主體性」的重要性。法院不僅要聽,更要確保孩子所說的是真實、自主的意願。

身為關係人,您可以怎麼做?實用操作建議

了解了法律原則和法院的考量,身為子女利益關係人,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維護孩子的最佳利益:

  • 以孩子為核心: 所有的決定和主張,都應圍繞著如何為孩子提供最穩定、最健康的成長環境。思考您的主張將如何具體幫助孩子,並以此為出發點。
  • 充分準備證據: 針對《民法》第1055-1條列出的各項因素,盡可能收集相關證據。例如:
  • 子女方面: 孩子的健康紀錄、學校成績單、老師的評語、心理諮商紀錄(若有)。
  • 自身方面: 您的工作證明、收入證明、居住環境照片、過去照顧孩子的詳細紀錄(如接送、陪讀、就醫、參與活動等),以及其他家庭成員(如祖父母)能提供的支持。
  • 對方方面: 若對方有妨礙會面交往、惡意詆毀您,或未盡照顧義務的行為,請收集相關證據。
  • 展現「善意父母」態度: 即使與對方關係不睦,也要盡力展現您願意促進孩子與對方關係的態度。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或阻礙對方與孩子會面交往。這對爭取親權至關重要。
  • 尊重孩子意願: 鼓勵孩子真實表達其意願,但避免施加壓力或誘導。如果孩子年幼或您擔心他們有忠誠困擾,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或請求專業人士協助。
  • 審慎面對調解協議: 即使與對方達成調解,也要確保協議內容確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因為法院仍有權審查,若協議不利於孩子,法院仍可能撤銷或變更。

結論

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事件,是一段充滿挑戰但意義深遠的旅程。請記住,「子女最佳利益」永遠是最高的指導原則。透過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準備充分的證據,並以孩子為中心,您將更有能力在法律程序中,為孩子爭取到最有利的未來。這不僅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更是您對孩子最深切的愛與責任的體現。

願每位孩子都能在充滿愛的環境中,健康快樂地成長。本篇文章旨在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資訊,具體個案仍應以個別情況判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孩子還很小,法院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嗎?

A: 即使孩子年幼,只要他們具備簡單的表達能力,法院也會盡力透過適當方式聽取他們的意見,例如透過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報告,或請兒童心理專業人士協助。這符合《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的精神,確保孩子的程序主體性。

Q: 如果我覺得對方父母對孩子有不好的影響,我可以阻止他們會面嗎?

A: 不建議您直接阻止會面。法院非常重視「善意父母原則」,即父母應願意促進孩子與另一方的關係。若您有證據證明對方的會面行為對孩子有不利影響,應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或期間,而非自行阻擋,以免被法院認定為妨礙行為,反而對您不利。

Q: 什麼是「程序監理人」?我的孩子需要嗎?

A: 程序監理人是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的獨立第三方,他們會站在孩子的最佳利益角度,協助法院了解孩子的真實意願,避免孩子因父母衝突產生「忠誠困擾」。如果您的孩子在表達意願時顯得猶豫、矛盾,或您擔心他們受到一方父母的誘導,可以向法院聲請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

Q: 我們已經透過調解達成了親權協議,這個協議還會被法院改變嗎?

A: 有可能會。《家事事件法》第24條明確規定,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調解,不得危害子女的利益。如果法院審查後認為協議內容對孩子不利,或未來情事有所變更,法院仍有權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撤銷或變更該調解協議,以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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