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之路不迷茫:台灣收養資格與法律要件全解析

收養之路不迷茫:台灣收養資格與法律要件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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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準收養父母們,您是否正懷抱著一份愛,期待為一個孩子打造溫暖的家?收養,不僅是家庭的擴展,更是生命的連結。然而,這段神聖的旅程背後,有著嚴謹的法律規範與審查程序。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收養的資格要件與法院審查重點,讓您對這趟旅程更有信心!

收養人,您準備好了嗎?基本條件與資格

成為收養人,法律對您有幾項基本要求,這些都是為了確保被收養的孩子能獲得最妥善的照顧。

1. 年齡的考量:愛的成熟度

法律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需要有適當的年齡差距。這不僅是數字,更是考量到您是否有足夠的成熟度與經驗來教養孩子。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簡單來說,一般情況下,您必須比被收養的孩子年長至少20歲。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其中一方要年長20歲,另一方則至少16歲。而如果是收養配偶的孩子(也就是繼親收養),則只需要年長16歲以上即可。

2. 婚姻狀況:共同承擔的責任

夫妻共同收養是法律鼓勵的原則,這能為孩子提供一個更穩定的雙親家庭環境。

《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這表示,原則上夫妻必須一起收養。但也有例外,例如您收養的是配偶與前伴侶所生的孩子,或是您的配偶因故無法表達意願或失蹤超過三年,這時您就可以單獨提出收養聲請。

3. 綜合評估:不只看條件,更看能力

除了上述基本條件,法院和社福機構在審查時,還會綜合考量您的身心狀況、人格特質、經濟能力、過往照顧紀錄、親職能力、參與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的情形,甚至有無犯罪紀錄等。這些都是為了評估您是否能提供孩子一個穩定、健康、有助於成長的環境。請記住,犯罪紀錄只會審查對親職能力有影響的部分,不會有不當歧視喔!

被收養孩子的心聲:同意與最佳利益原則

收養的核心是孩子,法律對孩子的權益保護更是滴水不漏。

1. 生父母的同意:原則與例外

收養關係的成立,原則上必須取得被收養孩子生父母的同意。這份同意書通常需要書面並經過公證。然而,法律也考量到特殊情況:

《民法》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如果生父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或有明顯不利於孩子的情形,甚至無法表達意願,法院在審理時可能會免除其同意。

2. 未成年孩子的意願:尊重與保護

對於未滿七歲的孩子,將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生父母)代為意思表示;而七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則需要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都是為了確保未成年孩子的權益受到妥善保護。

3. 養子女「最佳利益」:收養的核心精神

這是法院審查收養案件的最高指導原則!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最佳利益」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它涵蓋了孩子身心發展、教育、生活環境、情感連結、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法院會透過社福機構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甚至要求收養人參與親職教育課程等方式,全面評估收養是否能顯著改善孩子的生活,真正符合孩子的長遠福祉。

法院的角色:為何認可如此重要?

收養關係並非您與被收養人簽署一份契約就生效,它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法院的認可程序是為了確保收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特別是針對未成年人收養,法院會特別審查「出養之必要性」。也就是說,法院會評估孩子是否有實際被收養的需求,例如生父母是否確實無法履行扶養義務,或收養是否能顯著改善孩子的生活狀況。如果孩子已有妥善照顧,法院可能會認為缺乏出養必要性而駁回聲請。

為此,法院在認可前,可能要求您與孩子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試養),並命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調查,提交詳細的訪視報告,甚至要求您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等,這些都是為了確保收養能真正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故事分享:真實收養旅程中的啟示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真實的故事,來感受收養程序中的考量點吧。

故事一:愛與責任的圓滿

小雅(化名)與先生一直渴望擁有自己的孩子,但因緣際會下,他們決定收養先生的姪女小晴(化名)。小晴的生父母因故無法妥善照顧她,小雅夫婦看著孩子日漸長大,決定給予她一個穩定且充滿愛的家。他們向法院提出了收養聲請。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他們積極配合社福機構的訪視,展現了穩定的經濟能力、良好的家庭氛圍,並主動參與了親職教育課程,學習如何成為更好的父母。社福報告也指出,小雅夫婦與小晴相處融洽,孩子在他們身邊成長得非常快樂。最終,法院認為這份收養不僅符合民法規定,更重要的是,它完全符合小晴的最佳利益,因此裁定認可了這份收養關係。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積極展現親職能力與愛意,是收養成功的關鍵。

故事二:當動機不再單純

王女士(化名)是一位疼愛姪子姪女的姑姑,看著弟弟(生父)忙於工作,她想收養兩個孩子。然而,在社福機構訪視時發現,孩子目前其實與外婆同住,生活狀況良好,並沒有急迫的出養需求。更重要的是,王女士在訪談中提及,收養的動機部分源於弟弟曾以孩子作為威脅,要求金錢援助,且她也考量到未來的遺產繼承規劃。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儘管王女士有照顧意願,但孩子目前已有妥善照顧,不具備「出養之必要性」。此外,收養動機若夾雜了大人之間的金錢或繼承考量,而非單純為了孩子,就難以被認定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終,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收養聲請。這個故事提醒我們,收養的動機必須純粹,且要以孩子的實際需求為出發點。

實用指南:您的收養準備清單

  1. 書面契約與法院認可: 務必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並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這是收養關係合法成立的必要程序。
  2. 符合法定要件: 仔細核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距、婚姻狀況等是否符合《民法》的規定。
  3. 取得必要同意: 確保取得被收養人父母的書面同意並經公證。若有例外情形,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對於未成年人,應依其年齡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取得同意。
  4. 準備評估報告: 若非繼親或近親收養,應委託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並取得評估報告。這份報告是法院審查的重要依據。
  5. 積極配合訪視與評估: 法院或受委託機構進行訪視、會談、調查時,應誠實提供資料並積極配合。展現穩定的經濟能力、良好的身心狀況、健全的人格特質及對被收養人的照顧意願與能力。
  6. 參與親職準備教育: 積極參與相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提升親職知能,這有助於法院認定收養人具備適任性。
  7. 證明「最佳利益」: 在聲請書及相關文件中,應充分說明收養如何符合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例如能提供更穩定的生活、更好的教育環境、更完整的家庭關愛等。
  8. 涉外收養的雙重審查: 若涉及外國人收養我國人,或我國人收養外國人,務必同時符合我國及該外國的法律規定。這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第1項的明確要求。

結語

收養是一段充滿愛與挑戰的旅程,但只要您充分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積極配合法院及社福機構的調查與評估,並始終將孩子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您就能為孩子打造一個充滿愛與希望的未來。祝您收養之路順利圓滿,早日擁抱幸福的家庭!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單身人士在台灣可以收養小孩嗎?

A: 可以的。台灣法律並未禁止單身人士收養,但《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這表示單身收養人需要滿足其餘所有法定要件,並通過法院對「養子女最佳利益」的嚴格審查。法院會特別評估單身收養人是否能提供孩子穩定且健全的成長環境,包括經濟能力、親職能力、社會支持系統等。

Q: 收養申請一定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嗎?

A: 原則上是的。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有兩種例外情況不在此限:一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的近親收養;二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繼親收養。除了這兩種情況,其他收養聲請均需檢附媒合服務者的評估報告才能向法院聲請認可。

Q: 收養程序中,法院會要求我與孩子共同生活(試養)嗎?

A: 是的,法院有權力要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14條,法院在認可未成年人收養前,得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作為評估是否認可的參考。試養期間,收養人將對孩子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這段時間是讓收養人與孩子建立情感連結,並讓法院評估雙方適應狀況的重要環節。

Q: 如果我的收養申請被法院駁回了,我該怎麼辦?

A: 若法院裁定駁回收養聲請,您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後,於法定的抗告期間內(通常為10天)向原法院提起抗告。在提起抗告時,您應針對法院駁回的理由,提出新的證據或說明,以證明您的收養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建議您仔細審視駁回原因,並針對性地改進或補充資料。

Q: 收養人有輕微犯罪紀錄,會影響收養資格嗎?

A: 收養人有無犯罪紀錄,是法院和媒合機構評估收養人親職能力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然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也明確指出,犯罪紀錄應以「對收養人之親職能力有影響者為限」。這意味著並非所有犯罪紀錄都會導致駁回,法院會審視犯罪的性質、嚴重性、發生時間以及是否影響您照顧孩子的能力。例如,如果是輕微且久遠的過失犯罪,且您已展現悔改並具備良好親職能力,則不一定會構成絕對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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