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扶養費強制執行:義務人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扶養費強制執行:義務人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扶養義務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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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強制執行:義務人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收到法院寄來的強制執行命令,要求您支付扶養費,是不是讓您感到焦慮又無助?作為扶養義務人,您可能對這突如其來的法律程序感到困惑,甚至擔心自己的生活會因此受到影響。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扶養義務的規定,以及當扶養費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您身為義務人可以如何理解與應對,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容迴避的「生活保持義務」

首先,我們要了解,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在法律上具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這不僅是一種義務,更是一種「生活保持義務」。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條文明確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其中當然包含提供生活所需的扶養義務。無論父母的婚姻關係是否存續,這項義務都不會因此而免除。

此外,《民法》第1114條也進一步說明,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這正是父母子女間扶養關係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義務的特殊性還體現在《民法》第1118條之1,該條文雖然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明確排除適用於未成年子女

《民法》第1118條之1第3項:「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表示,即使未成年子女對您有不當行為,您對他們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也不能因此而被減輕或免除。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護。

為何會收到強制執行命令?「執行名義」是關鍵

當您收到扶養費的強制執行命令,代表對方已經取得了法律上可以強制執行的依據,這份依據我們稱為「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了各種執行名義的類型,最常見的包括:

  • 法院的確定判決:例如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的扶養費金額。
  • 法院的和解或調解筆錄: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扶養費約定。
  • 經公證的扶養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條款。

執行法院在處理強制執行時,原則上只會進行形式審查,也就是說,法院只會確認這份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內容是否明確。至於扶養費是否已經支付、是否可以抵銷等實體爭議,執行法院並不會審理,您必須透過其他法律途徑來主張。

什麼是「強制金」?

如果您的扶養費是定期或分期給付(例如每月支付),而您有一期沒有完全履行,對方除了聲請強制執行外,還可能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聲請法院裁定您應遵期履行,並且預先設定若您再不履行,就必須支付「強制金」給對方。

強制金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您自動履行義務,其金額不得超過每期扶養費的二分之一。法院在裁定時,會考量對方的損失、您的經濟能力以及過去的履行狀況。

我的錢會被扣光嗎?了解「酌留原則」

這是許多扶養義務人最關心的問題。雖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執行具有優先性,但法律仍有保障您基本生活的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93條:「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 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表示扶養費的執行雖然不受《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一般扣押限制(例如不能扣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等)的約束,但法院在執行時,仍然必須為您和您所扶養的其他未成年子女保留維持基本生活的必要費用。實務上,法院會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並考量您的實際收入與支出狀況來決定酌留的金額,避免您陷入困境。

真實案例分享:保障您的權益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了解在扶養費強制執行中,您可以如何應對與保障自身權益:

案例一:對扶養費金額有異議,我該怎麼辦?

小王收到法院的扶養費強制執行命令,但他覺得金額有問題,因為孩子有部分時間是跟他住的,而且有些費用他也已經先墊付了。他擔心如果法院繼續執行,他的房子可能就保不住了。於是,小王趕緊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法院暫時停止執行。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王的異議並非毫無道理,而且如果不停下來,他的財產確實可能會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因此裁定小王只要提供一筆擔保金,就可以暫時停止執行程序。

案例啟示: 如果您對扶養費的金額或債務存在與否有實體上的爭執(例如您已支付、已抵銷,或孩子實際上與您同住),單純的聲明異議無法解決。您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並可同時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但通常需要提供一筆擔保金。

案例二:強制執行扣薪過高,影響我的生活怎麼辦?

陳先生因為未支付扶養費,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他覺得法院扣的金額太高了,導致他自己和年邁的父母生活都快過不下去了。他向法院提出異議,希望法院能酌情減少扣押的金額。法院審理時,雖然強調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執行具有優先性,但同時也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3條的規定,審酌了陳先生的薪資收入和實際經濟狀況,確認執行法院在發出扣押命令時,已經有考量並為他保留了維持最低生活所需的費用,因此維持原執行命令。

案例啟示: 儘管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執行有優先性,但法院仍會保障您及您所扶養的其他未成年子女的最低生活所需。如果您認為執行命令扣押金額過高,導致您生活顯著窘迫,您可以向執行法院主張「酌留必要生活費用」,並提供相關收入、支出證明供法院審酌。

身為扶養義務人,我該怎麼辦?實務操作指引

當您面臨扶養費強制執行時,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步驟:

  1. 仔細審視執行名義: 收到執行命令後,務必核對執行名義(判決書、和解/調解筆錄、公證書等)的內容,與聲請執行的金額是否相符。
  2. 釐清爭議點: 如果您認為扶養費債務已不存在、已清償、已抵銷,或有其他理由不應支付(例如孩子實際與您同住期間的費用),這些都屬於實體上的爭執。
  3.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有實體爭議,您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是唯一能實質上推翻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的法律途徑。
  4. 聲請停止執行: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您可以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法院通常會要求您提供一筆擔保金,以避免在訴訟期間您的財產被強制執行而難以回復。
  5. 主張「酌留」必要生活費用: 如果強制執行導致您自己或其他未成年受扶養子女的生活顯著窘迫,您可以向執行法院主張依《家事事件法》第193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22條,酌留維持基本生活的費用。請務必準備好收入、支出證明文件,以利法院審酌。

結論:積極應對,保障權益

面對扶養費的強制執行,被動等待只會讓情況惡化。作為扶養義務人,了解您的權利與義務,並積極採取法律行動,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無論是針對執行名義的實體爭議,還是主張保留最低生活所需,法律都提供了相應的途徑。請務必仔細審視收到的法律文件,並在法定期限內採取行動,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義務是什麼?我一定要給付扶養費嗎?

A: 扶養義務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所需、保護及教養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規定,這是一種「生活保持義務」,即使父母離婚,這項義務也不會免除。因此,您有法律上的義務支付扶養費,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

Q: 如果我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扶養費怎麼辦?

A: 即使您經濟困難,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仍不能免除。但當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時,會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93條的「酌留原則」,考量您的實際收入與支出,為您和您所扶養的其他未成年子女保留維持基本生活的必要費用。您可以向執行法院提供收入、支出證明,主張酌留必要生活費用。

Q: 我收到了扶養費的強制執行命令,但我覺得金額不對或我已經付過了,該怎麼辦?

A: 如果您對扶養費的金額有異議,或認為債務已不存在(例如已清償、已抵銷,或子女實際與您同住期間的費用),這些都屬於實體上的爭執。您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訴訟後,您也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但通常需要提供擔保金。

Q: 如果我被法院裁定要給付「強制金」,會有什麼影響?

A: 強制金是法院為了促使您自動履行定期或分期扶養費義務的一種手段。如果法院裁定您應給付強制金,且您仍未依期履行扶養費,法院就會命您支付該筆強制金。這筆強制金會直接判給債權人(通常是扶養權利人),目的是加強執行的效果,促使您未來按時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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