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扶養義務強制執行:保障您的財產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扶養義務強制執行:保障您的財產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強制執行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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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強制執行:保障您的財產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您好,身為扶養義務人,您是否曾突然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要求支付扶養費,卻感到一頭霧水,甚至擔心自己的財產會被扣押?別擔心,當面臨強制執行時,法律其實賦予了您多種保障自身權益的途徑。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強制執行法》中,您可以如何應對這些執行命令,確保您的財產不被不當執行。

收到執行命令,我該怎麼辦?先搞懂兩種救濟途徑!

當法院發出強制執行命令時,您可能會面臨兩種主要的救濟方式,它們適用於不同的情況:

1. 聲明異議:針對程序瑕疵或命令本身有疑問

如果您認為執行法院的命令、執行方法、程序有問題,或是其他侵害您利益的情事,您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這是處理程序性問題的途徑,例如:執行命令的內容有誤、執行方式不符合規定等。請注意,聲明異議本身通常不會讓執行程序立即停止,而是由執行法院審理後做出裁定。如果您不服裁定,還可以提起抗告。

《強制執行法》第12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2. 異議之訴:針對實體權利義務的爭執

如果爭執點不是程序問題,而是您認為債權根本不存在、已經消滅,或是被執行的財產根本不屬於您,這時就需要提起「異議之訴」。異議之訴是一種正式的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審理,並會以判決來決定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

根據您在執行程序中的角色,異議之訴又分為兩種:

(1) 債務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

如果您是執行命令上所指的「債務人」(例如被要求支付扶養費),但您認為這筆扶養費債務已經不存在(例如:已全數支付、扶養原因消滅),或者有其他原因阻礙債權人請求,您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2) 第三人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如果被執行的財產,其實並不是債務人的,而是您(第三人)所有,且您對該財產擁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例如所有權),您就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3) 第三人對金錢債權之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20條)

這特別適用於當您(第三人)被法院命令,要將您所保管的債務人的金錢支付給債權人時。如果您不承認債務人對您有這筆錢,或對金額有爭議,或有其他理由可以不支付,您必須在收到執行命令後 10日內 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如果債權人對您的異議不認同,他必須在10日內提起訴訟證明債權存在,否則執行法院可以撤銷原命令。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3項:「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實務案例:看看別人怎麼成功主張權利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明白這些法律規定如何應用在生活情境中。

案例一:我保管的錢,真的要給他嗎?

陳先生收到法院的命令,要求他將一筆他替朋友保管的錢,直接支付給朋友的債權人。陳先生覺得這筆錢的性質很複雜,朋友對這筆錢的所有權也有爭議,所以他立刻在收到命令後的10天內,向執行法院提出了聲明異議,主張這筆錢不確定是朋友的債權。執行法院隨後通知了債權人,要求他在期限內對陳先生提起訴訟,證明朋友對陳先生確實有這筆錢的債權。但債權人卻遲遲沒有提起訴訟。最後,法院認為債權人沒有在期限內提出起訴證明,因此終結了對這筆錢的執行程序。這顯示了當第三人(陳先生)提出異議後,債權人若不積極證明債權,執行程序是可能被終結的。

案例二:我的財產,不是他的債務!

王小姐突然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被法院扣押了,原因是她的哥哥欠了扶養費,但王小姐的帳戶裡都是她自己的薪水,跟哥哥的債務毫無關係。她向法院主張,自己並非扶養費債務人,被扣押的財產也完全是她的個人財產。雖然國稅局(作為債權人)認為她與哥哥有共同經營事業,但王小姐成功舉證證明了她的財產與哥哥的債務無關,最終法院認定王小姐為「第三人」,她的財產不應被強制執行。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您的財產被誤認為是債務人的時,務必清楚界定自己在執行程序中的角色,並提出適當的異議,以捍衛自己的財產權。

掌握時機,保障權益:給扶養義務人的實用建議

面對強制執行,時間就是金錢!以下是一些給您的實用建議:

  • 立刻行動,注意時效: 無論是聲明異議還是異議之訴,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例如第119條的10日,或「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一旦收到執行命令,務必儘速檢視內容,並在法定期限內採取行動。
  • 釐清您的角色: 您是執行命令上的「債務人」?還是被誤牽連的「第三人」?釐清您的角色,才能選擇正確的救濟途徑(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金錢債權的異議)。
  • 區分爭議性質: 您的爭議是程序上的瑕疵(例如命令內容有錯、執行方式不對),還是實體上的權利義務爭執(例如債務根本不存在、財產不是債務人的)?這決定了您要提出「聲明異議」還是提起「異議之訴」。
  • 備妥證據: 無論哪種異議,舉證都是關鍵。如果您主張債務已消滅,請準備好付款證明;如果您主張財產是您的,請準備好所有權證明。充分的證據能大大提高您成功的機會。

結論

面對強制執行,不必慌張。了解《強制執行法》賦予您的權利,並掌握正確的應對策略,您就能有效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從收到命令的那一刻起,仔細審閱、判斷自身角色、區分爭議性質,並在法定期限內採取行動,是您成功捍衛權利的不二法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我第一步該做什麼?

A: 您應該立刻仔細閱讀命令內容,確認命令的發布法院、債權人、債務人、執行標的物以及要求您執行的事項。同時,特別留意命令中是否有提到任何聲明異議或提出異議之訴的期限。最重要的是,先確認您在該執行案件中的身分,是債務人還是第三人。

Q: 我的銀行帳戶被扣押了,但裡面的錢是我的,不是扶養義務債務人的,怎麼辦?

A: 這種情況下,您應該以「第三人」的身分,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您需要向執行法院證明該被扣押的銀行帳戶內的款項確實屬於您所有,而非債務人的財產。務必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訴訟,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資金來源證明、銀行對帳單等。

Q: 我已經按照法院判決支付了所有扶養費,為什麼還收到強制執行命令?

A: 如果您已經履行了扶養義務,但債權人仍聲請強制執行,您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您需要向執行法院提出已經支付扶養費的證據(如匯款單、收據等),證明原執行名義所表彰的債權已經消滅,請求法院撤銷該執行程序。

Q: 如果我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對執行命令提出異議,會怎麼樣?

A: 如果錯過了法定期限,您可能會喪失該次的救濟權利。例如,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三人若未在10日內聲明異議,債權人可能聲請逕向您為強制執行。雖然事後仍有其他救濟途徑(如第119條第3項的異議之訴),但程序會變得更複雜,也可能增加您的風險和負擔。因此,務必把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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