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探視權爭議指南:掌握法律、實務與子女最佳利益

探視權爭議指南:掌握法律、實務與子女最佳利益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親權
LINE

探視權爭議:為孩子,您需要了解的法律與實務

離婚後的親子關係,探視權往往是許多家庭的痛點。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正經歷的困境與不安。面對探視權的爭議,如何兼顧法律權益與孩子的最佳利益,是每位父母最關心的課題。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法院實務運作,並提供實用建議,幫助您為孩子爭取最穩定、健康的親子關係。

探視權是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探視權,白話來說,就是離婚後未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互動的權利。這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健康成長、維持完整親子關係的關鍵。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最重要的指導原則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民法》第1055條之1明確指出,法院在決定親權或探視權時,必須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審酌包括孩子的年齡、意願、健康,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以及親子間的感情狀況等一切因素。

法律怎麼說?探視權的法源依據

探視權的法律基礎,主要來自我國《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了解這些法條,能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民法》第1055條:探視權的基礎

這條法律是處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權的基礎法條。它明確保障了離婚父母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並賦予法院在父母無法協議時,介入酌定或變更探視方式的權力。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父母離婚後無法就孩子的照顧和探視達成共識,法院可以介入決定。而對於沒有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法院會訂定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時間。但如果發現探視對孩子有負面影響,法院也可以隨時調整或變更。

《民法》第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標準

這條法條是法院在處理親權及會面交往事件時,必須遵循的最高指導原則。它詳細列出了法院在判斷時應審酌的具體因素,確保所有決定都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白話解釋: 法院在決定探視權時,不是憑空想像,而是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健康狀況,以及父母雙方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態度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父母惡意阻撓探視,也會被法院列入考量。此外,法院也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報告來做出判斷。

此外,《家事事件法》第29條鼓勵家事案件優先透過調解解決爭議,而《民事訴訟法》第416條則賦予調解成立的筆錄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意味著調解成立後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實務案例解析:從法院判決看探視權的眉角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在處理探視權爭議時,會如何考量與裁定。

案例故事一:小明與爸爸的破冰之旅

小明的父母離婚後,小明跟著媽媽生活。因為一些誤會和長時間的缺乏聯繫,小明已經兩年多沒見到爸爸了。爸爸很想念小明,於是向法院聲請探視。媽媽則擔心爸爸的探視會讓小明情緒不穩定,認為初期探視應該在社福單位監督下進行。

法院在審理時,特別參考了專業社福機構的訪視報告。考量到小明和爸爸確實很久沒有互動,親子間的信任基礎比較薄弱,法院並沒有直接判給爸爸固定的探視時間,而是採取了漸進式的探視安排。

法院裁定分為三個階段:初期可能從短時間、有專業人士陪同的會面開始,例如在社福中心見面;接著,如果小明適應良好,再逐步增加會面時間和頻率,直到最終達到較為常態性的探視。法院也詳細規範了接送方式、通訊頻率,甚至連過年、寒暑假的安排都寫得清清楚楚,避免日後再有爭議。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如果親子關係長期中斷或有困難,法院會傾向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並高度依賴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專業評估,確保探視對孩子是正向且有益的。

案例故事二:莉莉的探視時間不夠用

莉莉的父母離婚時,透過法院調解約定了爸爸每個月探視莉莉一次。但隨著莉莉漸漸長大,即將升上小學,爸爸覺得每個月一次的探視時間實在太少,而且孩子上學後作息會更固定,他希望可以增加探視頻率,例如每兩週一次。

爸爸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法院審理後認為,當初約定的探視時間確實過少,已經不符莉莉成長的需求。考量到莉莉的就學狀況和往返交通時間,法院裁定將探視頻率調整為每兩週的週六、週日,並增加了每次會面時間。同時,也考量到爸爸接送的辛勞,酌情減免了他在寒暑假期間的扶養費。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即使已經有法院調解筆錄,探視方式並非一成不變。如果情事有變更,例如孩子長大了、有新的就學需求,或原定的探視方式顯然不合理,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法院在做決定時,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實際需求和父母的負擔,並盡可能維持「變動最小原則」。

爭議處理SOP:探視權的調解與訴訟實務

面對探視權爭議,了解處理流程能讓您更有方向。

優先調解

在台灣,家事案件通常會先進入調解程序。《家事事件法》鼓勵當事人透過調解解決爭議。調解的好處是氣氛較和緩,雙方有更多溝通空間,且調解成立的筆錄與判決有相同效力,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暫時處分

如果探視權爭議僵持不下,訴訟曠日廢時,但孩子急需與未同住方保持聯繫,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法院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在案件確定前,先做出適當的安排,確保孩子權益不受損。

證據保留

關於探視的溝通紀錄(訊息、郵件)、探視狀況(照片、影片),還是對方阻撓探視的證據,都請務必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您在調解或訴訟中的重要籌碼。

避免惡意阻撓

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若無正當理由惡意阻撓他方探視,不僅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甚至可能影響親權的酌定或改定。

情事變更

如果現有的探視方式已經不符孩子的最佳利益或實際狀況,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

律點通的貼心提醒:給探視權爭議人的行動建議

探視權的爭議,往往涉及複雜的情感與法律糾葛。但請記得,最終的目標是為了孩子的健全成長與幸福。希望以下建議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幫助您在探視權的道路上,找到最適合您與孩子的解決方案。

  • 一切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 所有的主張和方案,都應該強調如何為孩子提供穩定、有益的成長環境,以及如何促進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的親子關係。
  • 尋求專業協助: 除了律師,家事調解委員、社工、心理師等專業人士,都能在不同階段給予您寶貴的建議和協助。他們的專業評估報告,對法院的判斷有重要影響。
  • 約定越詳細越好: 探視時間(日期、起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過夜安排、寒暑假/節慶、通訊方式等,都應明確約定,減少日後爭議。
  • 保持理性溝通: 即使夫妻關係破裂,為了孩子,仍應努力建立合作的親職關係。過於頻繁的衝突,對孩子的心靈傷害最大。

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幫助您在探視權的道路上,找到最適合您與孩子的解決方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對方惡意阻撓我探視孩子,我該怎麼辦?

A: 首先,請保留所有對方阻撓探視的證據,例如通訊紀錄、對話錄音、或社工訪視紀錄等。您可以持法院調解筆錄或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探視義務。法院可能會命對方支付遲延履行金,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影響親權的改定。

Q: 孩子表達不願意見我,法院會怎麼處理?

A: 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子女的意願,尤其對於年齡較大的子女,其意願佔有重要份量。但法院也會調查子女意願是否為真實,或是否受一方父母不當影響。若孩子有抗拒情況,法院可能建議採取漸進式探視,或透過社工、心理師協助,重建親子關係。

Q: 調解成立的探視方式,以後可以再變更嗎?

A: 可以的。雖然調解筆錄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但若有「情事變更」,例如孩子成長、就學需求改變,或原探視方式顯然不符子女最佳利益時,您可以依《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變更會面交往方式。您需要提出具體理由和證據來支持您的聲請。

Q: 探視時,我應該注意什麼,才能讓孩子感到自在?

A: 探視時,請專注於與孩子的互動,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或詆毀另一方父母,也不要灌輸孩子負面觀念。盡量創造輕鬆愉快的氣氛,多傾聽孩子的想法,尊重孩子的作息和意願。若孩子有不適應,可考慮初期有家人或專業人士陪同,或尋求專業輔導。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