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調解程序與法律權益,您不可不知
收養關係是緣分,但有時因各種原因,這份緣分可能需要畫下句點。當您考慮終止收養關係時,可能會感到徬徨無助,不確定該從何開始。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詳細解說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關係終止的規定,特別是調解在其中的角色,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了解整個過程,保障自身權益。
兩種終止收養關係的方式:合意與裁判
在台灣,終止收養關係主要有兩種方式:
1. 雙方合意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
這是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結束收養關係。這種方式相對單純,但仍有其法律要求: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白話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養父母和養子女(成年者)都同意,就可以書面約定終止。但如果養子女還未成年,就算雙方都同意,也一定要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獲得法院的認可。法院在審核時,會特別考量「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確保終止收養對孩子是好的。未成年養子女的終止,要等法院裁定確定才算數。
2. 法院裁判終止收養(民法第1081條)
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無法達成共識,或者一方有嚴重過錯,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來判決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白話解釋: 當關係出現重大問題,例如一方對另一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或是犯了特定重罪,甚至是有其他嚴重到無法維持收養關係的狀況,受影響的一方就可以請求法院介入,宣告終止收養。同樣地,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院也會以其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
調解在收養終止中的角色:您不能不知道的事
許多家事案件,包括收養關係終止,在進入訴訟程序前,通常會先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家事事件法》第33條就特別提到,如果當事人對某些事項(例如收養終止)的解決意願已經很接近,或是對事實沒有爭執,可以「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重要提醒:調解成立不等於收養關係立刻終止!
這是許多長輩容易混淆的地方。收養關係的終止,在法律上屬於「形成之訴」,意思是這段關係的變更或消滅,必須透過法院的「裁定」或「判決」才能真正發生法律效力。調解只是協助雙方達成共識、釐清事實的一個過程。即使您在調解中與對方達成共識,法院仍會依職權審查,特別是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時,會仔細評估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然後才會做出終止收養的裁定。所以,調解是重要的「前置步驟」,但最終仍需法院的「蓋章」確認。
什麼是「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怎麼看?
《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提到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是一個比較彈性的條款。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各種情況,核心在於: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感情和信任是否已經徹底破裂,無法回復,導致收養關係徒有其名,沒有實質意義。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理解:
案例一:當養子女行為脫序,親情難維繫
住在新北市的王奶奶,年輕時收養了孫子小明。小明長大後,開始出現嚴重的行為問題,不僅經常對王奶奶惡言相向、情緒失控,甚至在家裡動手動腳,破壞物品。王奶奶雖然心疼,但長期下來身心俱疲,嘗試過社工和學校的輔導,都無法改善。小明甚至曾因行為不當被安置,回家後也鮮少與王奶奶聯繫,親子關係名存實亡。王奶奶痛苦地想,這樣的關係真的還能維持嗎?
法院怎麼看: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會考量養子女的長期不當行為,即使沒有達到虐待的程度,但若已導致養父母無法共同生活,親情關係名存實亡,足以構成「其他重大事由」。法院會綜合警局紀錄、社工報告等證據來判斷,並確保終止收養符合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案例二:離婚後,養父母一方長期失聯未盡責
住在高雄的陳伯伯,多年前與養子的養母離婚後,養母便帶著養子小華搬離,從此陳伯伯與小華長達數十年未曾聯繫,陳伯伯也未曾盡到扶養照顧的責任。現在陳伯伯年事已高,回顧這段關係,覺得徒有收養之名,卻無收養之實,希望了結這段名存實亡的收養關係。
法院怎麼看: 在這個案例中,即使沒有直接的衝突,但長期未盡扶養照顧義務,導致養親子關係徒有形式而無實質親情維繫,也會被認定為「其他重大事由」。法院會認為,收養的目的既然是建立實質的親子關係,若長期失去連結,就已不符合收養的本意,因此可准予終止。
未成年養子女的權益:法院最重視的考量
無論是合意終止還是裁判終止收養,只要涉及未成年養子女,法院在審理時都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這表示法院不僅會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更會全面評估終止收養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生活環境、教育、情感連結等各方面的影響。法院可能會參酌調解委員的意見、家事調查官的報告,甚至請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評估,確保孩子的權益受到最大保障。這也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要求法院在處理兒少收養事件時,要通知主管機關的原因,以便主管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
終止收養的實務流程與注意事項
- 書面協議與法院認可: 如果是合意終止,務必簽署書面協議。若有未成年子女,協議後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
- 提起訴訟與證據準備: 如果是裁判終止,需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準備充分的證據(如醫療紀錄、報案紀錄、社工報告、通訊紀錄等),證明存在法律規定的終止事由。
- 調解先行: 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會先安排調解。即使調解未成功,調解過程中的溝通也能幫助法院更了解案情。
- 未成年子女的考量: 這是法院審理的重中之重。務必為孩子規劃好未來的照顧安排,並配合法院的調查。
結論:為自己和家人找到最好的安排
收養關係的終止,無論對養父母或養子女來說,都是一個重大的決定。這不僅涉及法律程序,更關乎情感與家庭關係的重新調整。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調解在其中的作用,以及法院如何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能幫助您在面對這段關係的轉變時,更有方向、更安心。請務必審慎評估,為自己和家人找到最妥善的安排。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關係終止,一定要上法院嗎?
A: 即使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法律規定還是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這是為了確保終止收養符合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需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裁判終止。所以,無論如何,法院都會扮演最終的把關角色。
Q: 調解成立,收養關係就立刻結束了嗎?
A: 不,調解成立並不代表收養關係立刻終止。收養關係的終止屬於法律上的「形成之訴」,意思是這段關係的變更或消滅,必須透過法院的裁定或判決才能真正發生法律效力。調解只是協助雙方達成共識的一個過程,法院會根據調解的內容,再依職權審查,確認符合法律規定,特別是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後,才會做出終止收養的裁定。
Q: 如果養子女還小,他們的意見會被考慮嗎?
A: 當然會!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無論是合意終止還是裁判終止,法院在審理時都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法院可能會請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訪視,了解孩子的意願、身心狀況、未來照顧安排等,並將這些評估納入考量,確保終止收養對孩子是最好的選擇。
Q: 什麼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
A: 除了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終止外,如果一方有以下情況,另一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判終止: 對他方有虐待或重大侮辱行為。 遺棄他方。 因故意犯罪,被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且未獲緩刑。 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收養關係難以維持。這類事由很廣泛,例如長期未盡扶養照顧義務、親情嚴重疏離、因財產或訴訟產生嚴重對立等,只要足以證明收養目的已無法達成,關係名存實亡,法院都可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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