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撤銷終止:掌握法律期限與關鍵

收養撤銷終止:掌握法律期限與關鍵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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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親屬間的收養或終止收養關係,讓您感到不安或認為其中有不妥之處時,您是否曾想過,法律上是否有機會可以改變現狀?身為律點通,我理解您可能面臨的困惑與焦慮。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收養與終止收養的撤銷權、期限與關鍵程序,幫助您釐清迷霧,了解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法律概念解析:搞懂「無效」、「撤銷」與「終止」

在探討如何應對之前,讓我們先了解幾個關鍵的法律概念:

  • 「無效」與「得撤銷」: 簡單來說,「無效」就是從一開始就不具法律效力,例如收養雙方根本沒有收養的真意。而「得撤銷」則是指收養行為雖有瑕疵,但在未經法院判決撤銷前仍屬有效,一旦撤銷,才會溯及失效。許多您關心的收養爭議,都屬於「得撤銷」的範疇。
  • 「終止」: 這與「撤銷」不同。「終止」是指一個原本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因為雙方合意或法院裁定,而向未來結束。
  • 「除斥期間」: 這是您必須特別注意的「黃金時間」。法律規定,某些權利必須在特定期限內行使,一旦錯過,權利就會永遠消失,即使有再充分的理由也無法挽回。在收養或終止收養的撤銷權中,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限制。
  • 「法院認可」: 無論是收養或未成年人的終止收養,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一旦法院裁定認可並確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隨意推翻。若要挑戰,通常需要透過正式的訴訟程序。

關鍵法條與您的權益

台灣《民法》對收養與終止收養有明確規範,以下幾條與您的情況息息相關:

父母同意收養的原則:不可附條件或期限

《民法》第1076-1條明確規定:

《民法》第1076-1條第一項:「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民法》第1076-1條第三項:「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這表示,當一個孩子被收養時,其親生父母的同意至關重要。更重要的是,這份同意必須是無條件、無期限的。如果收養行為的同意書有附帶條件或期限,這可能導致收養行為存在「得撤銷」的瑕疵。

撤銷收養的「黃金期限」

如果收養行為本身存在瑕疵,例如未得配偶同意,或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律賦予特定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的權利。但這項權利設有嚴格的「除斥期間」:

《民法》第1079-5條第一項:「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第1079-5條第二項:「收養子女,違反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意味著,您必須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自法院認可收養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一旦超過這些期限,您的撤銷權利就可能喪失。

終止收養的程序與挑戰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可以透過雙方合意終止。但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終止收養也必須經過法院認可,且法院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重要考量。

此外,終止收養若有特定瑕疵(例如夫妻未共同終止,或未得未成年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也設有撤銷權及除斥期間,其規定與撤銷收養類似,請參照《民法》第1080-3條。

實務情境:從案例看懂法律運用

情境一:終止收養的同意瑕疵,也能挑戰!

小美(化名)從小由王先生夫婦收養,日子過得平穩。但後來,王先生因為某些原因,想讓小美被另一對夫妻李先生夫婦收養。於是,王先生和生母(小美的親生母親)一起去法院辦理了終止小美與王先生的收養關係,並同時辦理了小美與李先生夫婦的新收養手續。一切似乎都順利完成了,法院也認可了。

然而,小美的親生父親(與生母已離異,但仍是小美的法定代理人之一)對此毫不知情,也從未同意終止小美與王先生的收養關係。他後來發現了這件事,覺得整個過程都未經他同意,這不符合法律規定,想知道有沒有辦法阻止或撤銷這個新的收養關係。

法律解析: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終止收養」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撤銷,但法院實務上認為,收養與終止收養都是身分關係的重大變動,性質相似。因此,會類推適用民法中關於撤銷收養的規定。這表示,如果終止收養的過程確實欠缺必要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小美的親生父親仍有機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終止收養行為。但請記住,這一切都必須在除斥期間內進行。

情境二:法院認可後,不能隨意說「無效」

張家收養了一個孩子,也經過法院的認可裁定,一切看起來都合法有效。但後來張家的親戚發現,當初收養人可能不符合某些資格,或者收養的真實意圖有問題,他們認為這個收養根本就是「無效」的,想直接去戶政事務所把戶籍登記撤掉。

法律解析: 這個想法是行不通的。一旦收養關係經過法院裁定認可並確定,這個裁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即使您認為收養行為存在「無效」的原因,您也不能單方面主張無效,更不能直接去行政機關要求撤銷登記。您必須向法院提起一個新的訴訟,也就是「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由法院來判斷該收養是否真的無效。只有在您勝訴並取得確定判決後,該收養關係才會被認定為自始無效。這強調了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裁定的權威性。

實用操作指引:如何主張您的權益

  • 確認瑕疵類型: 首先,請仔細檢視您所反對的收養或終止收養行為,究竟是屬於「無效」(例如根本沒有收養真意),還是「得撤銷」(例如欠缺特定同意、未與配偶共同為之),或是您想挑戰其「終止」的合法性。不同的瑕疵類型,可能對應不同的訴訟策略。
  • 掌握黃金期限: 無論是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除斥期間」是您最需要關注的重點。**務必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內」採取行動。一旦錯過,權利就可能喪失。請務必蒐集您何時「知悉事實」的證據。
  • 準備證據: 蒐集所有與收養或終止收養相關的文件,例如:收養契約書、終止收養協議書、法院認可裁定、戶籍謄本,以及任何能證明您所主張瑕疵的證據(例如未經同意的證明、知道事實的日期證明等)。
  • 透過法律程序: 挑戰已成立的收養或終止收養關係,必須透過法院的訴訟程序。這可能包括提起「撤銷收養之訴」、「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或「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切勿嘗試透過行政機關單方面撤銷。

常見注意事項

  • 同意的明確性: 所有同意(無論是收養或終止收養)均應力求明確。特別是本生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依《民法》第1076-1條第三項規定,是不得附條件或期限的。 對於終止收養的同意,雖然法律未明文禁止附條件,但為避免爭議,仍建議盡量明確且無條件。
  • 利害關係人確認: 在處理收養或終止收養事宜時,應仔細確認所有相關利害關係人(如配偶、本生父母、法定代理人等)是否已依法定程序表示同意或知悉。
  • 證據保全: 所有相關書面文件、法院裁定、知悉事實的日期等,均應妥善保存,以備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爭議。

結論

面對親屬間的收養或終止收養爭議,您並非孤立無援。台灣法律提供了相應的途徑來保障您的權益,但關鍵在於「及時行動」與「循法律途徑」。理解法律概念、掌握除斥期間,並準備充分的證據,是您成功主張權利的重要基石。請務必把握時間,為您所關心的權益而努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親生父母的同意書有附條件,這個收養關係還有效嗎?

A: 依《民法》第1076-1條第三項規定,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如果同意書附帶了條件,這項收養行為就存在「得撤銷」的瑕疵。這表示在未經法院判決撤銷前,收養關係仍屬有效,但有權利的人(例如被收養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Q: 我發現親屬的收養有問題,最重要的是要注意什麼?

A: 最重要的就是「除斥期間」。無論是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法律都設有嚴格的期限。您必須在「知悉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旦錯過這個期限,您就可能喪失撤銷的權利。

Q: 收養關係已經經過法院認可了,我還能挑戰它嗎?

A: 可以,但不能直接主張無效或撤銷。法院的認可裁定具有拘束力。如果您認為收養關係有瑕疵(例如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您必須向法院提起正式的訴訟,例如「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或「撤銷收養之訴」,由法院來判斷並做出裁決。

Q: 如果是終止收養的過程有問題,也能像收養一樣撤銷嗎?

A: 是的,雖然《民法》沒有像收養那樣明確規定終止收養的撤銷權,但台灣司法實務上會「類推適用」撤銷收養的相關規定。因此,如果終止收養的過程存在法定瑕疵(例如未得未成年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相關利害關係人仍有機會在除斥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該終止收養行為。

Q: 我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何時「知悉事實」的?

A: 「知悉事實」的認定在實務上常是爭議點。您需要蒐集任何能證明您具體知道該收養或終止收養行為有瑕疵的日期證據,例如:收到相關通知的信件或電子郵件、明確的對話紀錄、新聞報導、戶政資料變動的日期等。這些都能作為您主張除斥期間起算點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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