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怎麼分?掌握法定財產制與計算時點的關鍵指南

離婚財產怎麼分?掌握法定財產制與計算時點的關鍵指南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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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怎麼分?掌握法定財產制與計算時點的關鍵指南

面對離婚,除了情感上的煎熬,財產的分配往往是另一個令人頭痛的難題。特別是當您與配偶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時,台灣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將會啟動,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身為律點通,我將為您深入解析這些法律規定,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財產調解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簽訂契約約定財產制度(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是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度。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簡單來說,這條法律就是告訴我們:沒特別約定,就照法定財產制來!

離婚時,剩餘財產到底在分什麼?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夫妻雙方都可以要求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肯定夫妻在婚姻中對家庭的共同協力與貢獻,讓雙方能公平地分配婚後努力累積的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文的意思是:

  • 計算範圍:只計算「婚後」取得的財產,並扣除「婚後」所負的債務。婚前財產和婚前債務不列入計算。
  • 排除項目:有三種財產就算是在婚後取得,也不會被列入分配範圍:
  1. 繼承所得的財產:例如從父母那裡繼承的遺產。
  2. 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別人贈與給您的禮物或財產。
  3. 慰撫金:例如因對方侵害權利而獲得的精神賠償。
  • 分配原則:扣除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如果還有餘額,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也就是說,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由財產少的一方,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

財產價值,到底要算到什麼時候?

這是一個非常關鍵,也常常引起爭議的問題。您的婚後財產價值,究竟是以「離婚調解成立那天」來計算,還是以「您提起離婚訴訟那天」來計算呢?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條文原則上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但又特別提到「判決離婚」是以「起訴時」為準。那麼,如果是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呢?

【生活化案例:小華的財產計算困惑】

小明和小華結婚多年,但感情不睦,小明在民國100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來,他們在法院的協助下,於民國100年9月30日達成調解(或和解)並順利離婚。小華想知道,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她和小明的財產價值,應該以小明「起訴時(100年1月25日)」的狀況來算,還是以「調解成立時(100年9月30日)」的狀況來算呢?

實務見解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在民國103年的法律座談會決議,以及許多法院的判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雖然《民法》條文只寫了「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但法院認為,即使是透過調解或和解方式離婚,其效果與判決離婚是沒有差別的。一旦夫妻提起離婚訴訟,就代表婚姻基礎已經動搖,雙方很難再期待彼此會為共同財產的增加而努力。

因此,目前實務上普遍傾向於類推適用「起訴時」為準。這意味著,小華的財產價值,會以小明提起離婚訴訟的100年1月25日來計算,而非調解成立的日期。

小心!對方偷偷轉移財產怎麼辦?

有些夫妻在離婚前,會擔心對方惡意將財產轉移走,以減少自己應得的分配額。法律也考慮到了這一點。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如果配偶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目的就是為了減少您能分到的錢,那麼這筆財產即使已經不在他名下,也會被「追加計算」進去,視為他現存的婚後財產。但這需要您提出證據來證明對方有「惡意」的目的,這在實務上會比較困難。

分配不公平,法院會怎麼處理?

雖然原則是「平均分配」,但如果平均分配會導致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一方長期不務正業、揮霍無度,或對家庭完全沒有貢獻,甚至有家暴等行為,法院就可能依職權酌減其分配額,以實現實質上的公平。

財產調解,您該怎麼做?

面對財產調解,掌握以下要點能幫助您更順利地保障權益:

  1. 釐清財產制:首先確認您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這是所有計算的基礎。
  2. 掌握計算時點:請記住,即使是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點,實務上多數會回溯到「提起離婚訴訟時」。因此,在決定提起離婚訴訟時,就應開始著手整理財產資料。
  3. 全面清點財產與債務
  • 積極財產:包括不動產(房產、土地)、動產(車輛、珠寶)、銀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險單價值準備金、應收債權等。務必區分哪些是婚前取得,哪些是婚後取得。
  • 消極財產(債務):包括房貸、車貸、信用貸款、個人借款等,同樣要區分婚前或婚後債務。
  • 證據保留:所有財產及債務的證明文件(如存摺、權狀、對帳單、借據、清償證明等)都應妥善保存。
  1. 避免惡意處分:切勿在離婚訴訟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否則這些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並可能影響法院對您的信任。
  2. 評估調整可能性:如果您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例如對方對婚姻完全無貢獻、長期分居且不負責任等),應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主張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3. 注意請求時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2年內要行使;如果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超過5年,也會消滅。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

結論

離婚財產調解是一個複雜但可預期的過程。理解法定財產制的運作、婚後財產的計算方式與基準時點,以及如何應對惡意脫產和不公平分配,將能大幅提升您在調解過程中的信心與籌碼。請務必仔細整理您的財產資料,並掌握相關法律規定,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婚後財產」?如何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

A: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的關鍵在於取得的時間點。原則上,結婚登記完成後所取得的財產即為婚後財產。如果無法證明某筆財產是婚前或婚後取得,法律會推定為婚後財產。因此,建議您保留所有財產取得時間的證明,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繼承證明、存摺交易明細等。

Q: 如果對方不願意提供財產資料怎麼辦?

A: 在法院調解或訴訟程序中,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對方名下的財產資料。法院可以發函給相關機關(如國稅局、銀行、地政事務所等),查詢對方的財產清單、所得資料、不動產登記、銀行存款等。您需要提供一些線索,例如對方可能在哪家銀行有帳戶,或可能擁有哪些不動產,以協助法院調查。

Q: 如何證明對方有「惡意處分財產」的行為?

A: 證明「惡意」是困難點。您需要蒐集證據,顯示對方處分財產的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減少您應得的分配額。例如,對方在離婚訴訟前突然將大筆存款轉移給家人、以不合理低價出售不動產、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等。這些行為若與其日常財務習慣不符,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處分。建議保留所有相關的轉帳紀錄、買賣契約、通訊紀錄等。

Q: 分居時間長短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嗎?

A: 分居時間的長短本身不直接影響剩餘財產的計算,但會影響法院在「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時的考量。如果一方在長期分居期間對家庭完全沒有貢獻、不扶養子女,或甚至惡意脫產,法院可能會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進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因此,分居期間的實際狀況與雙方的行為模式是重要的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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