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往往伴隨著財產與債務分擔的課題,這不僅是數字的計算,更是對過去共同生活成果的權益釐清。身為債務分擔當事人,您可能正煩惱著:到底哪些財產算婚後?債務該怎麼分?什麼時候的財產價值才算數?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夫妻財產分配的規定,讓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更有方向與底氣。
釐清您的權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那麼就會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當這段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法律賦予夫妻雙方一個重要的權利——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這項權利旨在肯定夫妻在婚姻期間對家庭財產累積的共同貢獻。無論您是在外工作賺錢,還是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子女,這些付出都被視為對家庭財產增加的協力。因此,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夫妻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的「剩餘」部分,原則上應平均分配其差額。
這項權利的核心法條是《民法》第1030-1條,讓我們先來看看它的內容: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白話解釋:
- 計算方式: 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減去「婚後債務」,得出各自的「剩餘財產」。如果雙方有差額,差額的一半就是應分配給對方的金額。
- 哪些不算? 有兩種財產即使是婚後取得,也不列入分配:一是因繼承而來的財產,二是別人無償贈與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的房子或金錢),以及慰撫金。
- 公平原則: 如果平均分配會顯得不公平(例如一方不務正業、浪費成習,或對婚姻生活完全沒有貢獻),法院可以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長短、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
- 時效: 這項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2年,或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通常是離婚登記完成)起算5年,逾期就不能再請求了。
關鍵!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日」
在剩餘財產分配中,財產的價值到底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尤其在財產價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這關係到您能分到多少錢,或是需要分給對方多少錢。
《民法》第1030-4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白話解釋:
- 原則: 財產價值通常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也就是離婚登記完成的那一天。
- 例外(判決離婚): 如果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那麼財產價值會回溯到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起訴時)。
調解離婚的基準日:實務見解是「起訴時」
您可能會問,如果我是透過法院「調解」離婚,那基準日是哪一天呢?雖然調解離婚並非「判決離婚」,但台灣的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及法律座談會都認為,只要夫妻有提起離婚訴訟,即使最終是透過調解或和解離婚,財產的價值計算基準日仍然會類推適用判決離婚的規定,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這是為了避免在訴訟調解期間,一方惡意處分或隱匿財產,或因財產價值波動而影響公平性。
生活情境解析:財產分配實務案例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如何應用:
案例一:調解離婚,財產價值以「起訴日」為準
小華與美玲因感情不睦決定離婚,小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進行中,兩人同意透過法院調解離婚。然而,在調解期間,小華名下的某些股票價值大幅波動,美玲擔心財產分配會受影響。這時,究竟該以什麼時候的財產價值來計算剩餘財產呢?
律點通解析: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的法律座談會決議,即使是透過調解離婚,只要是有提起離婚訴訟,財產的價值計算基準日原則上都會回溯到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這是為了避免在訴訟期間,一方惡意處分或隱匿財產,或因財產價值波動而影響公平性。所以,小華與美玲的財產,會以小華提起離婚訴訟當天的價值來計算。
案例二:家務勞動,也是對家庭的貢獻
阿明與淑芬離婚時,淑芬主張阿明在婚姻期間多半在家,沒有對外工作,因此對家庭財產的增加沒有貢獻,希望法院能調整剩餘財產的分配比例。但阿明認為,他雖然沒有在外賺錢,卻負責了所有的家務、照顧子女,讓淑芬能專心在外打拼事業,這也是一種貢獻。
律點通解析: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考量《民法》第1030-1條第2項所規定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即使一方沒有直接的經濟收入,其在家務和子女照顧上的付出,同樣被視為對家庭財產增加的協力貢獻。因此,除非能證明一方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顯失公平的情事,否則法院通常會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維持公平分配。
實務操作指引:離婚調解前的準備與注意事項
面對離婚財產分配,充分的準備能讓您更有利地維護自身權益:
1. 徹底清查財產與債務
- 婚後財產: 詳細清查夫妻雙方婚後所有動產(存款、股票、保險、車輛等)與不動產(房屋、土地等),並盡可能蒐集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權狀、保單、對帳單等)。
- 婚後債務: 同樣列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各項債務,並備妥貸款證明、信用卡帳單等文件。
- 排除項目: 識別並區分哪些是婚前財產,以及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這些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2. 了解財產價值計算基準日
- 原則: 如果您已經提起離婚訴訟,那麼財產的價值計算基準日將會是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在調解過程中,請務必以此為基礎進行討論。
- 特殊約定: 如果雙方有共識要以其他日期(例如調解成立日)作為基準日,務必在調解筆錄中明確載明,避免日後爭議。
3. 調解過程中的溝通與記錄
- 態度: 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調解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力求雙方和諧。保持冷靜,理性溝通。
- 明確約定: 若雙方對剩餘財產分配達成共識,務必在調解筆錄中明確、詳細地載明財產範圍、金額、計算方式及分配方式。越具體越好,避免含糊不清的約定。
4. 注意時效限制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2年/5年的時效限制。務必留意時間,在時效內採取行動,以免錯失請求權利。
結語
離婚後的財產與債務分擔,是許多人共同面對的課題。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理解《民法》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包括婚後財產的認定、債務的計算、以及最重要的財產價值基準日。掌握這些法律知識,並在調解過程中做好充分準備,不僅能有效維護您的權益,也能讓您以更穩健的步伐邁向新的生活。
請記住,每一次的付出,無論是經濟上的貢獻,還是無形的家務勞動與子女照顧,在法律上都具有其價值。勇敢面對,理性處理,您將能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公平與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財產屬於婚後財產,會被納入分配?
A: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婚後財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因繼承而來的財產,以及別人無償贈與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的房子或金錢),還有慰撫金,這些都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
Q: 離婚時,債務也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嗎?
A: 是的,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會先將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也就是說,婚後債務會減少可分配的財產總額。如果一方用婚後財產去清償婚前債務,那這筆清償的金額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計算。
Q: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把財產都轉移或藏起來了,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擔心對方惡意脫產或隱匿財產,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的財產,避免其在訴訟期間處分。同時,在訴訟中,您可以聲請法院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必要時可以聲請國稅局等機關協助查詢。
Q: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A: 有的。這個請求權有兩個時效限制:第一,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的那天起算,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第二,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登記完成)的那天起算,超過五年也會消滅。所以,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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