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權調解不履行?協議效力與強制執行全攻略

親權調解不履行?協議效力與強制執行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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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父母們,當您為了孩子的未來,好不容易透過調解達成協議,心中是否仍有疑慮:萬一對方不遵守,這份協議真的有用嗎?別擔心,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解析,在台灣,調解協議究竟有多大的法律效力,以及當對方不履行時,您該如何保障自己與孩子的權益。

您的調解協議,等同法院判決!

在台灣,無論是透過法院調解成立的協議,或是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的協議,都具有非常強大的法律效力。這份協議不僅僅是您們雙方的約定,它在法律上,等同於一份確定判決

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這條文說明,調解成立後,它的效力等同於訴訟上的和解。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訴訟上的和解又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簡單來說,這表示您的調解協議,就如同法院判決一樣,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與強制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爭執。

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這條文直接點明,您的調解協議(包括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就是國家強制力介入,幫您實現權利的「執行名義」。也就是說,當對方不履行時,您可以拿著這份調解協議,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

但請注意:如果調解協議中約定有條件或期限(例如「對方需在孩子滿18歲後才支付教育費」),或是約定有對待給付(例如「您必須先完成某項行為,對方才需給付」),那麼就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是您已履行應盡義務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這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第3項的規定。

對方不履行,我該怎麼辦?

當對方未依調解協議履行義務時,例如未按時支付扶養費、未依約定時間探視孩子或交付孩子,您可以持法院調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據協議內容,強制對方履行。

如果我對協議內容有異議,或協議本身有問題?

法律也保障了不履行義務一方的權利,讓他們有機會提出異議。這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 債務人異議之訴:針對已發生的事實

如果調解協議成立後,您已經履行了義務(例如扶養費已經付清),或者有其他原因導致對方不能再向您請求(例如對方沒有履行他應盡的對待給付義務),您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這是一種正式的訴訟,法院會重新審查實體債權債務關係。

2. 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針對協議本身的瑕疵

如果調解協議本身在成立時就有問題,例如您是在受到詐欺、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或者協議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例如約定不合理地剝奪了您的訴訟權),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這與前面提到的「債務人異議之訴」不同,它是直接挑戰調解協議本身的合法性與有效性,而非僅針對執行程序。

  • 《民法》第92條規定,若因受詐欺或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民法》第72條則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些都是可以主張調解無效或撤銷的法律依據。

實務案例解析:避免協議陷阱!

為了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運作,我們來看兩個常見的親權爭議相關情境:

案例一:協議中的「陷阱」條款

小美和前夫透過法院調解,就孩子的扶養費達成協議。協議中載明,如果前夫未按時支付任何一期扶養費,就「視同調解不成立,雙方另循法律途徑解決」。不幸的是,前夫在支付了幾期後就開始拖欠。小美心想,既然協議等於判決,那她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法院卻駁回了她的聲請!法院認為,既然協議白紙黑字寫明「未履行即視同調解不成立」,那麼當前夫不履行時,這份調解協議就真的失去效力了,不再是有效的強制執行名義。小美必須重新提起訴訟,才能要求前夫支付扶養費。

律點通提醒: 這種「視同調解不成立」的條款,看似保護,實則可能讓您的調解協議失去強制執行力。建議改為約定「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或「應給付違約金」,這樣才能確保協議的執行力。

案例二:過高的違約金,法院會幫您「打折」

阿華與前妻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依協議時間交付孩子進行探視,就必須支付每日高額的違約金。有一次,阿華因為臨時有事,晚了半天才將孩子送到前妻那邊。前妻便依協議要求阿華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阿華覺得這筆金額太不合理,於是提出異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確實有違約行為,但考量他僅遲延半天,且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與實際造成的損害不成比例。依據《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有權酌減過高的違約金。最終,法院將這筆高額違約金大幅酌減至一個合理的數額。

律點通提醒: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表示即使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如果金額顯然過高,法院仍有權力依職權酌減,以維護公平。因此,在約定違約金時,務必考量其合理性。

實務操作指引:保障您的權益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律點通建議您在親權爭議調解時,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 協議內容要具體明確: 清楚載明扶養費金額、支付方式、探視時間、地點等,越具體越好。
  • 避免「視同調解不成立」條款: 如果目的是確保履行,應約定「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或「應給付違約金」。
  • 合理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應與預期損害或違約情節具有合理關聯性,避免約定過高。
  • 保留所有履行證據: 無論是支付扶養費的匯款紀錄、探視孩子的簽收單、溝通紀錄等,都請務必妥善保存。
  • 及時主張權利: 當對方不履行時,應及時催告並考慮聲請強制執行。
  • 注意撤銷或無效的可能: 如果您認為調解是在不公平或受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或內容明顯違法,應考慮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結論

親權爭議的調解協議,是您與孩子未來生活的重要保障。了解其法律效力,並懂得如何運用法律工具來維護權益,是每位親權爭議父母都應具備的知識。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挑戰時,更有信心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調解協議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我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嗎?

A: 是的,只要您的調解協議是經法院調解成立,或是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它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您可以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 如果調解協議裡寫了「若未履行,則調解不成立」,這樣會有什麼問題?

A: 這種條款會讓您的調解協議失去強制執行力。一旦對方不履行,這份協議就會被視為失效,您將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必須重新提起訴訟來主張權利,這會耗費更多時間和精力。建議改為約定「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或「應給付違約金」。

Q: 調解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很高,如果我不小心違約了,會不會被罰得很慘?

A: 即使協議中約定了高額違約金,如果法院認為金額過高,與實際損害或違約情節顯不相當,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第252條規定,依職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因此,您仍有機會向法院主張違約金過高。

Q: 我是在被對方威脅的情況下簽署調解協議的,這份協議還有法律效力嗎?

A: 如果您能證明是在受到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簽署調解協議,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及《民法》第92條規定,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來挑戰這份協議的效力。一旦法院判決調解無效或撤銷,這份協議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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