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您好!
當一個孩子即將被收養,開啟新的人生篇章時,作為孩子的親屬,您的同意與否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這不僅是法律程序的一環,更是對孩子未來幸福的重大影響。我們理解這份責任的重大,因此特別為您整理了台灣收養法律中,關於「生父母同意」的關鍵規定與實務考量,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做出最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決定。
一、收養同意,您需要知道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收養關係的成立,最核心的法條就是《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其中,《民法》第1076-1條明確規範了生父母同意收養的原則與例外情形。
《民法》第1076-1條:生父母同意之原則與例外
這條法規是收養程序中,關於生父母同意的基石:
《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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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一定要同意: 簡單來說,孩子要被別人收養,原則上一定要得到生父母的同意。這是為了尊重父母對孩子的親權,也就是父母照顧、教養孩子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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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例外情況,可以不用同意:
- 父母沒有盡到責任: 如果生父母其中一方或雙方,長期沒有好好照顧、教養孩子,或是有其他明顯對孩子不利的行為,卻又拒絕同意收養。這時,法律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允許在沒有其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收養。
- 父母無法表達意見: 如果生父母其中一方或雙方,因為某些客觀事實(例如:失蹤、重病昏迷、死亡等),導致他們無法表達是否同意收養,那麼也可以不用他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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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形式: 您的同意書原則上需要書面,而且最好經過公證,這樣才能確保其真實性與法律效力。不過,如果您已經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也可以直接到法院向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口頭表達同意,並由法院記錄下來,這也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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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能有條件: 您的同意必須是無條件、無期限的。例如,您不能說「我同意收養,但孩子長大要回來找我」或「我同意收養三年就好」,這種附帶條件或期限的同意是無效的,因為收養關係是長期且穩定的。
此外,還有其他相關法條您也應了解:
- 《民法》第1076-2條: 關於未滿七歲的孩子,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為意思表示;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生父母已經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表示同意,就不用再另外依1076-1條重複同意了。
- 《民法》第1079條: 收養除了要書面進行,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查所有條件是否符合,包括生父母的同意是否合法有效。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生父母同意?
這是許多親屬同意人會關心的問題。當生父母無法或不願同意時,法律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提供了兩種例外情況:
1.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認定
這通常是法院審理時最常遇到的爭議點。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判斷:
- 長期未探視或聯繫: 生父母是否長時間(例如數年)沒有去看望孩子、打電話、寫信或以其他方式關心孩子?
- 未支付扶養費用: 生父母是否有能力卻長期沒有支付或只支付極少量的孩子扶養費?
- 對孩子生活狀況不聞不問: 生父母是否對孩子的健康、教育、日常生活完全不關心?
- 其他明顯不利孩子的情事: 例如生父母有虐待、遺棄、犯罪行為,或因自身狀況(如嚴重吸毒、長期住院無法自理)導致無法照顧孩子。
法院最終會以孩子未來的長遠福祉為核心,判斷收養是否真正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2. 「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的認定
這種情況相對單純,通常指生父母因客觀事實而無法表達意願,例如:
- 死亡: 生父母已去世。
- 失蹤: 長期下落不明,無法聯繫上。
- 精神障礙或重病: 導致無法理解或表達自身意願,且沒有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表示。
三、實際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收養同意?
為了讓您更了解法律在實務上如何應用,我們將兩個真實的法院案例改寫成生活情境,希望能幫助您理解。
案例情境一:長期失聯的母親,收養仍獲認可
小明(化名)和妹妹從小跟著爸爸生活。在爸爸媽媽離婚後,媽媽就幾乎沒有再出現過,也從未探望過小明兄妹,更別說給予任何扶養費用。多年過去,小明兄妹的爸爸再婚,繼母對他們視如己出,一家人感情融洽,於是繼母決定聲請收養小明兄妹。雖然小明兄妹的生父同意了,但生母卻始終不願出面簽署同意書,也拒絕到法院表達意見。小明兄妹也表示,對生母的印象非常模糊,幾乎沒有見過。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明兄妹的生母明顯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因為她長期未探視、未支付扶養費,對孩子的成長完全沒有關心。根據《民法》第1076-1條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即使生母不同意,法院仍可認可收養,因為這符合小明兄妹的最佳利益。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當生父母確實長期未盡親職責任時,法律會優先考量孩子的福祉,不會讓父母的拒絕成為孩子被收養的阻礙。
案例情境二:生父有持續關心,法院駁回收養聲請
小華(化名)的父母離婚後,小華跟著媽媽生活。媽媽後來交了新男友,新男友很疼愛小華,希望收養小華。雖然小華的生母同意了,但生父卻堅決不同意。法院在調查時發現,小華的生父雖然沒有跟小華住在一起,但他一直都有持續探視小華,兩人關係良好,小華也從未表示對生父有排斥或害怕。生父與他的家人也都積極地維持與小華的親子和親屬關係,並期待未來能繼續照顧小華。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華的生父並沒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也沒有「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的情況。既然生父持續關心孩子,且與孩子關係良好,他不同意收養是基於親權的行使,並無濫用。因此,法院駁回了收養的聲請。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強調,如果生父母確實有在履行親職責任,且其拒絕同意收養並無濫用親權的情況,法院會尊重其親權,不會強行認可收養。
四、給親屬同意人的實用建議
作為親屬同意人,您的決定影響深遠。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 充分理解收養的法律效果: 了解一旦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將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這是一個重大的決定,請務必深思熟慮。
- 確保同意的真實性與自願性: 您的同意必須是在完全知情、自願,且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情況下做出的。這是同意書有效性的基礎。
- 若生父母無法同意,請備妥相關證明: 如果您是收養人,且生父母因「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而無法或無須同意,請務必蒐集相關證據(例如:社工訪視紀錄、未支付扶養費證明、死亡證明、醫師診斷證明等),以利法院審查。
- 未成年人收養,永遠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 無論法律條文如何規範,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收養案件時,最終的判斷標準都是「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您的決定也應以此為最高指導原則。
結論
收養是一個充滿愛與責任的過程,而您的同意,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環節。透過對《民法》相關規定的了解,以及對實務案例的借鑒,希望能幫助您在面對收養同意時,能夠更加從容、明智。您的每一個決定,都將為孩子描繪出未來的藍圖,願您的選擇,能為孩子帶來最美好的歸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生父母之一方長期失聯,我還能辦理收養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76-1條第二款,如果生父母之一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長期失蹤、下落不明),則無須取得該方的同意。您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生父母確實無法聯繫或表達意願。
Q: 我的同意書需要去哪裡辦理公證?
A: 您可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以及收養同意書,到任一地方法院的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公證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同意書的真實性與自願性,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Q: 如果我已經簽了同意書,還可以撤回嗎?
A: 原則上,一旦您依《民法》第1076-1條規定所為的收養同意,是不能附條件或期限的,且一旦向法院聲請認可後,撤回的難度會非常高。除非能證明您的同意是在受脅迫、詐欺等非自願情況下做出,否則實務上通常難以撤回。建議您在簽署前務必深思熟慮。
Q: 收養成年人也需要生父母同意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076-1條,無論被收養人是否成年,原則上都應取得其生父母的同意。但法院在審理成年人收養案件時,還會額外審查是否有《民法》第1079-2條所列的特殊情況,例如是否意圖規避法定義務,或是否對本生父母不利等,以避免收養制度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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