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與終止收養:調解後仍需法院認可?律點通一次說明白
身為扶養調解關係人的您,是否曾面臨收養或終止收養的複雜程序,特別是當您透過調解達成共識時,卻不確定這是否就是最終結果?許多人誤以為調解成立就萬事俱備,但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涉及身分關係變動的收養與終止收養,遠比您想像中更為嚴謹。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角色,以及最重要的「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幫助您掌握關鍵資訊。
揭開收養與終止收養的法律面紗
在台灣,無論是建立或終止收養關係,都不是單純雙方合意就能生效,而是需要國家司法機關的積極介入與審查。這一切都是為了確保被收養人,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能獲得最完善的保障。
1. 收養關係的成立:法院認可不可少
當您想收養子女時,即使雙方已經簽訂了書面契約,這份收養關係也還沒有正式成立!您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審查收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特別考量是否對「養子女不利」。
《民法》第1079條:「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條文清楚說明,法院的認可裁定是收養關係成立的強制性要件。法院會詳細審視收養的各個面向,確保收養對孩子是最好的選擇。只有在法院的認可裁定確定時,收養關係才正式成立生效。
2. 終止收養關係:合意或裁判,皆需法院把關
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係生變,需要終止收養,同樣需要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
- 合意終止收養: 養父母與養子女可以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但這份合意必須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則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在審查時,依舊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 裁判終止收養: 若一方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法院得依請求宣告終止。此時,法院同樣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調解的效力:別讓誤解耽誤了大事!
許多扶養調解關係人會選擇透過調解來處理收養或終止收養事宜,但對於調解的法律效力,卻常常存在誤解。這點是您務必釐清的關鍵!
鄉鎮市調解:僅是「合意」,不具「形成效力」
情境故事一:鄉鎮市調解的迷思
小明夫妻想收養一個親戚的孩子,雙方家庭關係和睦,便透過當地里長協助,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簽署了一份「收養協議書」,並經調解委員會核定。小明夫妻心想:「這下收養關係應該就成立了吧!」於是開始以養父母身分照顧孩子。
然而,幾年後,當他們需要辦理孩子戶籍資料變更時,卻發現收養關係根本沒有正式成立!原來,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核定,僅代表雙方就收養這件事達成「合意」,這份協議書只相當於一份書面契約。它不具備直接形成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小明夫妻仍需將這份協議書提交給法院,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收養關係才能真正生效。
律點通提醒: 鄉鎮市調解的核定,僅是形式上的合法性審查,不代表法院已經對收養的實質要件進行審查並認可。
法院調解:雖具「確定裁判效力」,但身分變更仍需「形成裁定」
情境故事二:法院調解終止收養的盲點
阿華與養父母因故關係疏遠,雙方都同意終止收養。他們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調解,並在法院調解庭中達成共識,調解筆錄上明確記載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阿華與養父母都鬆了一口氣,以為從此以後就沒有收養關係了。
然而,一段時間後,阿華發現自己的身分證上「養子女」的註記並未消除。這才了解到,雖然《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調解成立的筆錄「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但這主要指的是債權契約效力。對於終止收養這種涉及個人身分關係變更的「形成之訴」,調解筆錄本身並不能直接產生「形成力」。換句話說,即使調解成立,仍需要法院後續的 「認可裁定」 ,才能真正發生終止收養的法律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30條:「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律點通提醒: 儘管家事事件的調解筆錄具有強大效力,但身分關係的變更仍需法院的「形成性裁定」,這是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穩定性,並讓法院能對「養子女最佳利益」進行最終把關。
「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判斷的核心
無論是收養或終止收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都會將「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最高指導原則。這不只是一句口號,更是法院實質判斷的依據。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兒童的意見: 考量其年齡與成熟度,聽取其真實想法。
- 身份與家庭環境: 評估孩子目前的成長環境、與生父母及養父母的關係。
- 照顧、保護、安全: 確保孩子未來的生活能獲得妥善的照顧與保護。
- 弱勢境況: 特別關注孩子是否處於弱勢或有特殊需求。
- 健康權與受教育權: 確保孩子的基本權利不受影響。
法院可能會透過社工訪視、心理評估、親職教育要求等方式,全面評估收養或終止收養是否真正符合孩子的長遠福祉。
實務操作建議
作為扶養調解關係人,了解這些原則能幫助您更順利地進行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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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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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簽訂書面契約,並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 鄉鎮市調解協議無法取代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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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配合法院審查: 法院可能會要求進行訪視、共同生活、親職準備教育或精神鑑定等,請務必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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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被收養人真實意願: 特別是未成年被收養人,法院會嚴格審查其對收養法律效果的理解程度及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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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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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終止: 簽訂書面合意終止收養契約後,務必向法院聲請認可。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應確保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依其年齡自行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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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終止: 若需透過訴訟終止,起訴前通常會先經法院調解。即使調解成立,仍需法院裁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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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準備相關資料,證明終止收養對養子女的身心發展、生活適應等更有利。
結論:法院認可是身分關係變更的最終把關
收養與終止收養,不僅是法律程序,更是牽動家庭與個人身分關係的重大事件。無論您是想建立新的親子關係,或是需要終止現有的收養關係,請務必記住:法院的認可與裁定,是確保身分關係穩定性與「養子女最佳利益」的最終把關。 即使透過調解達成共識,也請務必確認是否已完成法院的最終認可程序,才能讓您的努力真正獲得法律上的保障。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收養與終止收養的法律眉角。若有進一步的疑問,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佳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鄉鎮市調解成立的收養協議,是否就代表收養關係已經生效了?
A: 不,鄉鎮市調解成立的收養協議,僅是雙方當事人就收養的「合意」,相當於一份書面契約。這份協議書本身並不具備形成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您仍需依《民法》規定,持該協議書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只有在法院裁定認可並確定後,收養關係才算正式成立生效。
Q: 我在法院調解終止收養關係時,調解筆錄上已經寫明同意終止了,這樣是否就代表收養關係已經結束?
A: 不完全是。根據《家事事件法》第30條,法院調解成立的筆錄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但這主要指其債權契約效力。對於終止收養這種涉及身分關係變更的「形成之訴」,調解筆錄本身並不直接產生形成力。因此,即使在法院調解程序中達成終止收養的合意,仍需法院後續的「認可裁定」,才能真正發生終止收養的法律效力。
Q: 法院在審查收養或終止收養案件時,最看重什麼?
A: 法院最看重且會貫徹執行的是「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兒童的意見、身份、家庭環境、照顧、保護、安全、弱勢境況、健康權、受教育權等多方面因素。為此,法院可能會要求社工訪視、心理評估、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等,以確保收養或終止收養的決定,確實對孩子的長遠發展最有利。
Q: 如果未成年養子女不同意終止收養,該怎麼辦?
A: 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其意願在法院審查時會被納入考量,尤其若孩子已具備一定理解能力。如果孩子明確表示不同意終止,法院會進一步評估其意願的真實性及理由,並綜合其他因素判斷終止收養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若法院認為終止收養對孩子不利,即使雙方合意,法院也可能不予認可。此時建議您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釐清法律權利義務,並透過溝通或法律程序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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