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收養調解不只簽個字?律師帶您看懂法律眉角

收養調解不只簽個字?律師帶您看懂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收養法律家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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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調解不只簽個字?律師帶您看懂法律眉角

收養,是緣分的延續,更是法律賦予的責任。當您踏入「收養調解」的程序時,心中或許充滿了期待或不捨。然而,許多調解參與人常有個疑問:「我們都談好了,簽了調解書,是不是就生效了?」

身為律點通,我必須告訴您:收養或終止收養的調解,遠不只是簽個字這麼簡單! 台灣的法律對於身分關係的變動,尤其是收養,有著嚴謹的規範。即使您與對方在調解中達成共識,這份共識仍需經過法院的「認可」或「裁定」才會真正生效。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收養調解的法律眉角,讓您在參與調解時更有方向。

了解收養關係的「形成」與「終止」

無論是成立收養關係,或是終止收養關係,都涉及了家庭成員身分的重大變動。因此,法律對其程序設有嚴格要求,即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也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與認可,才能產生法律效力。這就是所謂的「形成性質」,表示法院會積極介入,而非僅僅形式上核准。

1. 收養關係的成立:法院認可是關鍵

當您決定收養一個孩子,或被他人收養時,即便雙方都同意,也必須經過法院的認可。

《民法》第1079條第4項:「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民法》第1079條第5項:「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這表示法院會仔細審查,確保收養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更重要的是,收養對被收養人(特別是未成年人)是否有利。如果法院認為收養對孩子不利,或有其他法定不認可事由,即使您與對方達成協議,法院也會駁回您的聲請。

2. 收養關係的終止:合意也需法院認可

同樣地,若養父母與養子女希望終止收養關係,也不是雙方同意就馬上生效,特別是當養子女還是未成年人時。

《民法》第1080條第1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民法》第1080條第3項:「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民法》第1080條第4項:「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從法條中可以清楚看出,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終止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認可,且法院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即使是訴請終止收養,例如一方有虐待、遺棄等行為,法院也會依據《民法》第1081條判斷,並同樣會考量未成年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認可」與「法院核定」大不同

您可能會聽到「法院認可」和「法院核定」這兩個詞,它們的意義截然不同:

  • 法院認可:這是針對收養或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的實質審查。法院會積極調查事實,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要件,並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 法院核定:這通常是針對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成立的調解書。法院僅審查其形式上是否合法,內容有無與法令牴觸,而不會像「認可」一樣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即使鄉鎮市的收養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您仍需另外向法院聲請「認可」。

實務案例解析:為什麼法院會裁定終止收養?

法院在審理收養或終止收養案件時,會考量許多因素。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的判斷依據。

案例一:繼親離婚後,養親子關係名存實亡

張先生與太太結婚後,收養了太太和前夫所生的女兒小雅(未成年)。幾年後,張先生與太太離婚,小雅的親權由太太行使。離婚後,張先生與小雅幾乎沒有互動,也沒有再盡到養育照顧的責任,雙方關係漸行漸遠,形同陌路。在法院調解時,張先生與小雅的生母(太太)都同意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雖然當初是基於繼親關係而收養,但離婚後,張先生與小雅的親子關係已名存實亡,且張先生也沒有繼續維繫這份關係的意願。考量到終止收養對小雅的未來發展並無不利,反而能讓其法律關係更為清晰,因此裁定終止兩人的收養關係。這就是《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具體展現,同時也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案例二: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長期失聯

李先生(養父)在多年前收養了王先生(養子)。後來李先生與養子的生母離婚,養子由生母扶養。此後三十年間,李先生與王先生幾乎沒有任何聯繫,彼此的生活完全沒有交集,只剩下法律上的收養關係。兩人在法院調解時,都同意終止這份名存實亡的收養關係。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裁定終止李先生與王先生之間的收養關係。法院指出,即使養子女已成年,但長期缺乏實際的共同生活、照顧扶養及情感維繫,導致養親子關係形同陌路,親情極為疏離,已達到無法回復原有親子關係的程度,這同樣構成《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這個案例也說明,法院在當事人合意下,仍會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終止事由。

收養調解的實用操作指引

既然調解只是第一步,那在調解過程中,我們該注意什麼呢?

1. 充分溝通與理解

在調解過程中,務必確保所有相關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生父母等)都對收養的目的、未來權利義務有充分的理解和共識。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更要將孩子未來的照顧、教育、醫療等安排納入考量,並明確寫入調解協議中。

2. 重視「養子女最佳利益」

無論是成立或終止收養,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都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因此,在調解時,請務必思考並提出能夠證明這份協議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具體方案。例如,終止收養後,孩子由誰照顧?如何確保其穩定生活?

3. 準備好相關文件

調解成立後,您仍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請提早準備好所有必需的文件,例如: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健康證明、財力證明,以及若有社工評估報告也請一併提供。這些資料有助於法院更快速、全面地審查您的聲請。

4. 預期法院的實質審查

請記住,法院會進行實質審查,並非形式審查。即使調解成立,法院仍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律要件或不利於子女而駁回您的聲請。因此,在調解時,應盡量完善協議內容,避免日後被法院駁回。

結論:調解是起點,法院認可是終點

收養與終止收養,是影響深遠的人生決定。調解程序提供了一個讓各方當事人坐下來溝通、達成共識的平台。然而,這份共識並非法律效力的終點,它只是向法院聲請認可的「起點」。

唯有經過法院的實質審查與認可,並取得法院的「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您才能憑此辦理戶籍登記,讓收養關係真正生效或終止。了解這些法律細節,將幫助您在收養調解的過程中,做出更明智的決定,保障您與家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調解成立,是不是就代表收養關係生效了?

A: 不,收養調解成立僅代表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相當於一份書面契約。無論是收養關係的成立或未成年養子女的終止收養,都必須再向管轄法院聲請「認可裁定」,經法院實質審查並裁定認可後,收養關係才會真正生效或終止。鄉鎮市調解的核定也不等同於法院的實質認可。

Q: 法院審查「養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看哪些方面?

A: 法院在審查「養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例如:養子女的年齡、意願(若有識別能力)、身心狀況、未來發展、生活環境穩定性、教育資源、情感支持、與主要照顧者的關係、以及相關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評估報告等。法院會盡力確保最終的裁定對孩子是最有利的。

Q: 如果養父母或養子女一方過世了,還能終止收養關係嗎?

A: 原則上,若養父母或養子女其中一方已死亡,就無法再透過合意的方式來終止收養關係了。這是因為終止收養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然而,若收養關係在一方死亡前已有符合《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訴請終止事由(例如虐待、遺棄等),且當時已提起訴訟,則可能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進行。

Q: 我在鄉鎮市公所調解收養事宜,跟在法院調解有什麼不同?

A: 主要差異在於調解成立後的法律效力與後續程序。鄉鎮市公所調解成立的收養協議,即使經法院「核定」,其效力僅止於當事人合意,您仍需另外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而法院的調解,若當事人就收養或終止收養達成合意,法院可以直接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為「裁定」終結事件。但無論在哪裡調解,最終都必須經過法院的實質審查和認可裁定,才能產生身分變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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